犯罪目的是犯罪人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它不僅表明行為人對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已經有所認識,而且反映了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積極追求的主觀愿望。因此,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犯罪的必要構成要素和認定行為人主觀責任的重要內容。
當然,任何法律規范和法律意義均依托于法律語言的表達,刑法規范對于犯罪目的的表達也不例外。但是,在我國刑法規范之中,犯罪目的是以何種形式表現出來的呢?對此,結合犯罪理論研究成果,筆者認為,考察我國的刑法規范,犯罪目的在我國刑法中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
一、以語言范式直接表達的犯罪目的———顯性犯罪目的
根據刑法理論,認定犯罪要求行為人必須具備主觀責任要件,因此,即使行為人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由于缺乏主觀責任要件,也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否則,將會導致客觀歸罪。主觀責任的核心內容是犯罪心理態度,犯罪心理態度的基本內容除了故意和過失(合稱罪過)之外,還包括犯罪目的和動機。我國刑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分別對故意和過失作出了規定,而犯罪目的的內容只能從刑法分則的條文規范之中進行尋找。其中,以“以……為目的”的語句形式即為刑法中表達犯罪目的的典型形式,筆者稱之為犯罪目的的顯性表達形式。這種立法范式成為我國故意犯罪的典型模式。所以,在理解和適用法律規范時,一旦找到了刑法條文中“以……為目的”的語言表達形式,一般也就找到了某種具體犯罪的主觀目的。例如,走私淫穢物品罪必須“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再如,以綁架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成立綁架罪。同時,顯性犯罪目的除了具有界定犯罪與非犯罪的立法功能之外,尚具有區分此罪與彼罪的作用。例如,均為偷盜嬰幼兒的客觀行為,以綁架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成立綁架罪;以拐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成立拐賣兒童罪;以收養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成立拐騙兒童罪。
二、隱藏在法條背后的犯罪目的———隱性犯罪目的
基于立法技術的考量和立法條件的限制,刑法不可能將所有的犯罪構成要素都規定在法條之中,所以,單純考察刑法規范,無法直接發現部分犯罪的構成要素,而是需要人們根據刑法理論、刑法條文之間的相互聯系和法條規范對其他犯罪構成要素的描述,探尋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構成要素。對于犯罪目的的立法,刑法并未將每一個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目的進行規定,部分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目的在法條規范語言中找不到蹤跡,筆者將其稱之為“隱性犯罪目的”。
但是,在認定犯罪過程中,不能因為刑法條文表面上沒有明文規定犯罪目的,就否定某種直接故意犯罪的性質。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中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再如,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中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沒收罰金。”雖然上述法條之中并未出現“以……為目的”的語言表述,但毫無疑問的是,在認定搶劫罪、盜竊罪的構成要素時,除了要求行為人具有故意的心理態度之外,還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除了搶劫罪和盜竊罪之外,諸如搶奪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伐林木罪等犯罪的犯罪目的均隱藏在刑法條文的背后,需要進一步揭示和證明,如果無法證明犯罪目的的存在,則這些犯罪不能成立。
三、基于理論立場的犯罪目的——分辨的犯罪目的
由于解釋者所堅持的理論立場不同,對于同一種法律規范的理解經常出現差異,在刑法規范中,研究者和司法人員對于部分犯罪的犯罪目的,受到所堅持理論立場的影響,也會產生認識上的差異,筆者將其稱之為分辨的犯罪目的。例如,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受賄行為成立犯罪須要求行為人“為他人謀取利益”,但是,由于堅持的理論立場不同,對“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屬于受賄罪的犯罪目的,理解上出現兩種相反的觀點:第一種觀點是主觀要素說,認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受賄罪的犯罪目的,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為他人謀取正當或者不正當利益的目的,缺乏此種目的,行為人的行為不成立受賄罪。第二種觀點是客觀要素說,認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客觀上為他人謀取正當或者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排除了行為人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犯罪目的要件。不僅如此,最新發展的客觀要素說認為,只要許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即可,不要求實際上使他人取得了利益。另外,對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所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的“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理解,主觀要素說將其作為犯罪目的理解,客觀要素說將其歸結為客觀行為。
綜上所述,探析犯罪目的是刑事法理論研究、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共同關注的問題。
尤其在刑事司法過程中,正確判定犯罪目的不僅關涉犯罪是否成立和區分此罪與彼罪的問題,而且是揭示行為人主觀惡性程度的重要內容,同樣,犯罪目的對被告人施以輕重刑罰產生直接影響。對此,檢察人員正確辨識犯罪目的在我國刑法規范中的表現形式,既是提高自身理論素養的必然要求,更是刑事司法工作的實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