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顧名思義,它與微信和經商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微商”是指利用微信的朋友圈,以自身社交關系影響力為基礎,進行商業行為的個人或者組織?偟膩碚f屬于“直銷模式、信任代理、熟人經濟”的結合體,常見的營銷手段有好友互推、自評點贊、多機互動等等。自2011年, “微信”的出現, “微商”就隨之出現,并在全國風靡,成為許多年輕人創業、做小買賣的首選方式。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商家加入到 “微商”的大家庭中,這一平臺就開始出現一系列的不良發展動態,部分經營者僅僅是靠炒作來販賣商品,例如在朋友圈自己刷銷量,刷評論,欺瞞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的權益,法律監管制度跟不上 “微商”的發展速度。
1.微商的發展現狀
1.1三無產品泛濫,存在支付風險
微商涉及化妝品、食品、服裝、房地產、鞋帽等眾多方面。因此入門的門檻低,大多數的商家沒有太多的專業知識,在進貨是沒有專業的判斷,甚至部分微商只是簡單地幫經銷商販賣商品,對于產品是否為“三無”產品一無所知,在網上售賣“三無”產品、假冒偽劣商品,并從中牟取暴利,極大地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另外,微商監不需要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相應的備案,更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一旦發生相應的糾紛,現有的法律規定很難依據相關規定來制裁約束微商經營者,大多是按照民事糾紛來處理,也就導致了微商在經營中能夠有恃無恐的進行各種欺詐活動。除此之外,在支付方式上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在微商平臺上購物的轉賬是直接轉賬,直接有消費者進入商家的賬戶,在某種程度上說,一旦消費者對購買商品不滿意,就存在退貨風險。
1.2極易陷入“傳銷化”經營模式
總的來說,現在的 “微商”大致有兩種模式,一種是B2C的企業微商,一種是C2C的個人微商,企業 “微商”的模式又稱金字塔模式,它是由總代理招聘下級代理,再由下級代理招募自己的代理人,各級代理分層管理,并逐級的向下發展,招募的代理越多也就意味著自己在中間賺取的差額也就越多,在這種模式下,代理們往往將發展自己的代理為重點,不再關注產品,而且,產品背后的代理層級數越多,產品的價格往往也就不菲,來滿足代理之間層層抽離利潤。這也就大大地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另一層面來說,法律對于傳銷的界定,主要依據是經營者是以發展產品銷售為主,還是已發展下級為主,一旦微商集中注意力來發展下級,不在關注產品本身,所售賣的商品又“品價不符”,這樣的經營模式就可被定位網絡傳銷,這種行為是我國明令禁止的。
2.微商發展法律困境的解決措施
2.1完善微商行為的法律認定
微商市場混亂的主要原因還是相關的法律制度監管不到位的問題。由于我國今年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市場經濟有所放緩,但跨境電子商務的市場占有量卻在逐年上漲,國內企業也在尋求海外市場。因此,我們的首要任務便是結合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的相關法律,形成統一的電子商務基本法,并逐步在后續的實踐中不斷完善法律條例。雖然2014年出臺的《網絡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但其中并未涉及有關 “微商”的管理辦法,站在法律的角度,很難維護消費者在 “微商”平臺的相關權益,這樣勢必影響 “微商”的良性發展。為了微商的經商環境良性的發展,我們希望政府可以緊跟時代的步伐,制定一系列符合 “微商”發展的電子商務配套的法律法規,明確 “微商”經營者的法律地位,并對 “微商”經營者的經商行為加以相應的約束和管理,嚴厲打擊不合法商販的經商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2依法加強微商平臺的監管力度
法律法規是微商經營者不可觸碰的紅線,也是 “微商”經營者行為約束的準則。微商的電商交易模式很難受法律的監管,加強微商平臺的監管力度是我國維護微商健康發展的重要途徑。第一步便是要完善 “微商”的注冊登記、監督管理?梢杂傻胤降男姓块T來建設相應的微商注冊登記平臺,并實名認證 “微商”經營者,在 “微商”經營者宣傳產品和售賣產品時,可有有效的監督,避免消費者被欺詐的現象發生。其次,要建立微商信用評分制度,在微商平臺上,依據消費者的評價滿意度、評價,以及政府部門平常的監管來給店鋪相應的等級評分,把評分給予消費者,以便消費者參考借鑒,避免“三無”產品,假冒偽劣產在微商平臺上交易。此外,政府部門也要加強交友平臺提供商的監管力度,雙管齊下的保障微商平臺的健康發展。
結束語
電子商務時代,商家都看見電子商務的巨大潛力,但因其發展速度過快,相應法律法規跟不上它的發展節奏,導致電子商務部分發展受阻。就目前的 “微商”而言,它自身存在一定的問題,加之法律體系的不完善和相關的監管力度不到位,導致“微商”平臺產品魚目混珠。在電子商務時代,網絡的便利性,網上購物的門檻低,網上購物已成為群眾生活的一部分,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勢不可擋,在后續的發展中,只要不斷完善電子商務的系列法律法規,加大電子商務的監管力度,規范電子商務的交易行為,電子商務必將朝著健康的方向快速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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