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合同法強制性規范的司法識別
摘要:近年來, 隨著社會經濟改革發展, 企業和個體簽訂契約合同在市場主體中已經成為普遍現象, 但也因其引起較多的糾紛。目前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一直被合同法中判斷和規定某一合同若干條款效力而受到困擾, 因為這是公司法的關鍵。對此本文則從多方面分析公司法強制性規范司法識別, 望在此基礎上得出說服性結論。
關鍵詞:合同法; 強制性規范; 司法識別;

當前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一直被困擾的問題之一即如何對法律中某一規范性質進行合理有效判定, 主要因為在此過程中涉及價值判斷、法學方法以及立法語用等多方面問題。而對于公司法強制性規范的識別和判定也需要進一步綜合分析和研究規范類型和法律語言, 只有這樣才能得出具有說服性的結論。在對公司強制性規范識別中類型化起著基礎作用, 雖然可能存在不足, 然而能便于司法發揮效應, 為精準判斷提供良好的基礎。
一、合同法強制性規范存在的價值
(一) 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
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手是很多公司常見情況, 具體表現為股東只能有限地參與公司事務管理, 在很多情況下, 公司管理層基本控制資源并根據其作出相應的決策, 由此一來公司管理層與股東、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存在較為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現象, 因而有必要引入強制性規范保護投資者享有知情權。部分散戶投資者因缺少經驗、分析能力以及信息不靈等不可避免會成為不公平條款章程犧牲品, 同時也難以判斷各個章程條款對股價產生的影響, 即使投資者有靈活的信息渠道, 也會受到定價問題等損害, 所以有必要提出強制性規范, 目的就在于消除不確定因素帶來的成本。
(二) 預防投機性個人行為
公司參與人在公司存續階段不可能遇見公司日常運行可能發生的事情, 所以公司簽署的各種合同總是缺乏完善。但公司也是可以永久存續的存在, 在此過程中修改和調整公司章程以及治理結構是在所難免的事情, 管理層可能會因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離則利用其權利和信息方面優勢以及股東投票方面存在的缺陷機制而達到預期修改目標。因而通過公司法強制性規范司法識別就能控制公司組織和行為, 進而達到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目的。
(三) 滿足各方面公平要求
當立法只能滿足公平, 但無法提升公司運行效率時, 無論補充性規范還是賦權性規范都無法不會作用。公司在賦權性規范要求下可以隨意安排任何事情, 無需顧及立法引導, 但對于補充性規范而言, 一旦公司股東和管理者認為法律中的補充性規范無法有效滿足自身需求以及不利于自身利益, 那么就自行安排, 自動排除應用公司法。針對此情況只有制定科學合理的強制性規范對公司行為直接規范才能避免出現上述情況。
二、合同法強制性規范的司法識別
(一) 語言輔助功能
一個人在社會生活不同情境中可能會表達出停止某些行為或讓別人做事等意愿, 通常被表現出意愿除了故意的自我表現或引人注目的信息, 還帶有告知者應服從的意向。當法律想讓民眾從事or不從事某種行為目的時也會運用帶有祈愿性詞語表達。往往運用“不得”、“必須”、“禁止”、“應當”等詞語表達強制性規范會凸顯法律簡潔、嚴肅、莊重、明快等特點, 最重要能喚起大眾重視規范內容, 促使規范內容實現。所以判斷公司法強制性規范的一種途徑即是否出現上述詞語, 也是一種相對便捷的路徑。雖然這條路徑較為便捷, 但也并非十分可靠, 主要有以下兩方面原因:首先人們可能會因命令式語氣而重視內容, 然而卻無法保證人們是否能準確按照表達者意愿行事。同理而言, 運用命令和祈愿式詞語表達強制性規范也并不能達到人們遵守規范目的。其次, “應當”、“必須”、“能夠”、“禁止”等詞語并非如日常運用中涇渭分明, 因而將其作為判斷依據并不科學, 它只能發揮輔助功能。
(二) 個案決定功能
單純語言判斷缺乏精確性, 因而需要在強制性司法識別中引入全新的標準和方法, 即個案價值判斷。相關學者認為, 從開始制定和對外公布法律起就逐漸和時代發展脫節, 而法律則猶如機體, 應緊隨社會生活發展而不斷變化并在變化過程中獲得成長, 由此避免因僵硬化而不適應社會發展需求。公司法強制性規和公司法理論發展有著緊密聯系, 其中規范緊隨公司法外部環境變化而不斷變化, 所以無論強制法制定多符合條件也被固定于制定法當中, 此時就不可避免走上被限制局面。針對上述情況就可尋求立法和判決兩種途徑, 即是法院于法律之際對其含義進行闡述并彌補其存在漏洞, 必要時可以制定全新的制度和法律規定, 而判決則為司法裁判者針對個案提出法律解釋, 正式這種解釋可以彌補法律因脫離社會而形成的縫隙, 從而實現強制性規范目的。
三、結語
總之, 公司是市場經濟不可缺少的主體, 其中涉及公司法條文龐大繁瑣, 即使可以對某項條款的公司性質進行判定識別, 然而如何判定條文是否和合同法中部分規定相符合也是一項研究重點。由于公司法涉及更為專業的領域, 具有較強的實踐性, 所以可以在具體實踐中以民法為基礎, 在不斷吸收民法強制性規范的同時對公司法強制性司法識別屬性不斷細化, 由此促使司法能真正發揮其作用, 更好地服用于公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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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瑩.論公司法中強制性規范的識別與適用[J].當代青年月刊, 2015 (4) :184-184.
合同法論文二
題目:合同法視角下共享單車問題研究
摘要:共享經濟的快速發展, 使各種共享資源如雨后春筍般在全國大地出現。新興事物的出現往往需要界定其法律性質。共享單車是共享經濟的典型代表, 針對共享單車在社會所存在的法律地位性質不明問題以及涉及到合同法問題, 有必要對實踐中出現相關爭議問題進行理論研究和闡明, 以期為以共享單車為代表的共享經濟更好的發展作出努力。
關鍵詞:共享單車; 合同法; 法律性質; 研究;
自上個世紀末開始我國從沿海到內地, 從城市建設到小城鎮發展, 調節交通運輸結構、提高交通運輸效率、實現交通一體化是推進城市化進程的關鍵路徑, “交通建設要先行”的發展思路卻將自行車推上了風尖浪口, 自行車被汽車所取代, 汽車成為了現代、進步的象征, 而自行車則被認為是現代交通管理的阻礙, 是貧窮、落后的標志。2010年, 我國終于超過日本成為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經濟體, 在這一進程過程中自行車早已不是“道路之王”, 有些地區逐漸取消自行車道, 廣州、深圳、青島皆在其中。
而2016年ofo首先在校園掀起了共享單車出行的熱潮, 隨后迅速發展到城市中, 摩拜、小藍、小鳴、優拜、1步單車等紛紛加入提供共享單車服務的大軍, 猶如忽如一夜春風來的趨勢讓自行車回歸城市, 在互聯網+的背景下, 共享單車與大數據、人工智能的結合, 瞬間成為“時尚、綠色、回歸自然”的標志, 仿佛回到了90年代的“自行車王國”。據ofo小黃車方面表示:“目前其已為全球6個國家、超過150個城市上億用戶提供了超過20億次高效便捷、綠色低碳的出行服務。”而摩拜單車方面介紹:“其已在海內外超過150城市為上億用戶提供服務, 投放超過600萬輛智能共享單車, 每天提供超過2500萬次騎行。”[1]而在如雨后春筍的車輛投放量的增長的背后, 共享單車引發的法律問題值得我們去探索, 本文將從合同法的視角分析共享單車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一、共享單車的法律性質
共享經濟和“互聯網+”的大環境下催生了共享單車, 共享單車隨時掃碼隨時解鎖, 電子支付和無樁停車的特性給市民的出行帶來的便利, 解決了用戶出行“最后一公里”的問題。共享單車實質上是“互聯網+交通工具”的一種經濟形態, 從法律層面上來說, 這屬于一種互聯網租賃合同。以ofo小黃車為例, 用戶注冊后交付押金掃碼便可騎行, 到達目的地之后再支付款項, 可見ofo小黃車公司是在用戶交付押金、掃碼開鎖后將單車的使用權轉移給用戶, 用戶騎行終結后支付對價, 符合我國《合同法》關于租賃合同的定義。但相對于傳統的租賃行業, “互聯網+自行車租賃”體現出不同的特性。
第一, 訂立合同的方式不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條、215條規定可知, 在租賃期限不滿6個月時, 可以采取口頭形式, 但是由于共享單車通過電子數據的形式和用戶達成協議, 即使共享單車是一種分時租賃模式, 依然排除了口頭訂立租賃合同的可能。
第二, 租賃合同的內容是格式條款。在用戶掃碼開鎖準備騎行時租賃合同成立, 此時租賃服務協議自動轉化為租賃合同的內容。以摩拜單車為例, 用戶在使用之前需要在單車平臺 (APP、支付寶、微信) 上注冊, 手機驗證注冊用戶賬號時會有一份《用戶服務協議》, 點擊“開始”表示同意該協議, 該協議屬于注冊的門檻協議, 但用戶獲取密碼使用單車時《用戶服務協議》作為門檻協議便自動成為租賃合同的內容, 屬于格式條款。
二、合同法視角下的共享單車問題探究
基于共享單車的特性互聯網租賃合同呈現出了較為復雜的法律關系。
(一) 合同效力
共享單車在校園、地鐵站點、公交站點等地點擺放的本身是一種要約邀請, 以摩拜單車為例, 摩拜單車停放于公共停車場所時, 用戶有騎行需求時可在摩拜平臺上注冊并登陸, 交付押金使用單車, 訂立租賃合同;谄潆娮訑祿姆绞接喠⒑贤, 在訂立合同時摩拜平臺不能獲取用戶的年齡信息, 但是據《用戶服務協議》中規定:“摩拜單車服務僅向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具備騎行自行車能力的人士開放, 符合上述條件的未成年人需要在監護人認可的情況下方能注冊和使用服務”, 作為格式條款, 摩拜單車已經用下劃線、字體加粗的合理方式提醒用戶注意。但現實中確實存在未滿16周歲的用戶注冊并使用服務, 此時其與摩拜單車之間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本文將分以下情形討論。
第一, 不滿12周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相關條款的規定, 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允許在道路上使用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故此時不滿12周歲的兒童與任何共享單車訂立的租賃合同因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第二, 已滿12周歲不滿16周歲。法律并沒有禁止已滿12周歲的人在道路上騎行自行車, 但是摩拜單車的《用戶服務協議》中載明其服務僅向年滿16周歲的人開放, 若已滿12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注冊并使用了摩拜單車, 其租賃合同效力如何?本文認為, 從當事人的行為能力上說, 已滿12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一般來說, 已經具備了在道路上騎行自行車的行為, 與摩拜公司訂立的分時租賃合同是與其年齡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但是當事人對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未達成一致, 即用戶年齡不滿足摩拜公司的《用戶服務協議》, 故雙方之間的合同并未成立。
第三,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摩拜單車單方規定滿足條件的未成年人需在監護人認可的情況下方能注冊使用。故未經監護人認可情況下注冊使用, 其與摩拜公司所訂立的合同不成立。
以上三種情況下, 合同無效或未成立, 則用戶擅自使用單車的行為, 屬于無權占有共享單車, 成立不當得利, 應當向摩拜公司返還不當得利, 返還不當得利時參照合同成立時所需支付的費用, 同時摩拜單車公司也需返還用戶在使用單車后支付的不當得利。
(二)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共享單車公司與用戶的權利義務在互聯網租賃合同項下確定:
1.出租人 (共享單車公司) 的權利義務
根據《合同法》216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 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即共享單車公司在投放單車時要保證單車符合安全騎行的條件。在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中各大共享單車破土而出, 爭搶市場的大戰中, 單車投放量達到新高, 單車質量參差不齊引發安全隱患, 每輛ofo小黃車的造價在200—300元之間, 而每輛摩拜單車的造價在2000—3000元之間, 在搶占市場的時候, 投放單車數量多, 質量也必須跟上, 否則因單車質量問題引發的人身財產損害, 共享單車公司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需要考慮用戶有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若明知或者應知單車的座椅有問題而仍在使用單車造成損害, 將相應減少單車方面的責任。
根據《合同法》220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共享單車停放條件不高, 而用戶使用頻率高, 單車經常會出現剎車失靈、坐墊不穩、鏈條易掉的情況, 此時, 單車平臺應在合理期限內拉回維修, 保證單車達到適騎狀態。
2.承租人 (用戶) 的權利義務
根據《合同法》第217條的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 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F實中出現的車籃載人現象明顯違反了此條的規定。目前ofo小黃車、摩拜、永安行、小藍單車都安裝了車籃, 部分共享單車在車籃旁邊標明了限重, 部分未標明, 摩拜雖未標明, 但是其在《用戶服務協議中》明確規定:“載物架/筐 (如有) 的最大載重為10公斤”, 車籃的功能即載物, 載人則違法了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首先, 如果車籃載人導致單車損壞, 則屬于違反約定的使用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 需對共享單車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次, 若因車籃載人原因發生事故, 造成自己、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害, 并且共享單車本身屬于適騎狀態, 則用戶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 合同的擔保之押金性質
押金, 又稱為保證金、抵押金、擔保金, 是押金是一方當事人存放在另一方當事人處的一定費用, 用于保證自己的行為不會損害對方的利益, 且損害發生后可用于直接償付。[2]共享單車使用所需交納的押金數額不等, ofo小黃車的老用戶的押金為99元, 新用戶的押金為199元, 而摩拜的押金為299元, 相較于分時租賃單車支付的租金來說, 用戶所交納的押金數額頗大, 對于擔保債務履行來說意義不大, 主要是為了防止用戶使用時損毀、侵占共享單車。但是關于押金性質是什么?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探究清楚押金的法律性質對于政府監管、法律適用都有重大意義。有觀點認為其屬于擔保物權, 有觀點認為其屬于金錢質押, 但是這些觀點的提出者都沒有對自己的觀點進行充分的論證和解釋, 因此這些觀點的合理性值得進一步考究。[3]
筆者認為, 合同擔保分為人的擔保、物的擔保、金錢擔保。具體來說, 物的擔保主要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4]。金錢擔保的包括定金、押金兩種方式, 其中押金屬于合同的擔保方式, 并不屬于物的擔保, 這種定性的原因是擔保物權的客體原則上是物, 擔保物權通過物的所有權和占有權互相分離, 利用的基礎是其自身具有的交換價值, 但由于貨幣是特殊的物, 適用“占有即所有”的規則, 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抵押、質押、留置等情形均是通過將物特定化以后, 在該物上設定擔保物權, 而金錢作為特定物在一般情形下是無法特定化的。”[5]所以押金擔保即是轉移所有權的擔保, 與其他轉移占有的他物權不同。綜上所述, 共享單車押金屬于擔保物權或者金錢質押的觀點并不準確, 應當認為這類押金是一種金錢擔保。
參考文獻
[1]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7-08-03/doc-ifyitayr87914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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