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罪犯分類是現代監獄制度的基本內容,建立標準科學、體系合理、制度規范的現代罪犯分類制度是當下我國監獄工作深化發展的基本保證。本文通過梳理我國罪犯分類歷史,簡析我國監獄分類發展,嘗試以罪犯危險性評估為核心對罪犯分類的理論和實踐進行分析,以推進監獄事業的發展。
關鍵詞 : 罪犯;危險性;評估;動態;分類;
我國監獄制度起始于夏,據《唐律疏議》記載:夏朝有一個掌管刑法的官吏叫皋陶,他造出了中國的第一座監獄,史稱“皋陶造獄”。相關制度歷經各代封建王朝,到唐朝時興盛,其后各封建王朝一直沿用唐律。直到清朝,在刑罰體系中,仍沿襲笞、杖、徒、流、死五刑,并且繼續實行凌遲、梟首、戮尸、緣坐、刺字等酷刑。清朝末年,一些有識之士“始倡改良司法監獄之議”。1902年,山西巡撫趙爾巽奏準各處通設罪犯習藝所,收押軍流徒等罪犯入習藝所習藝,依罪行輕重,而定時間長短。1903年,將遣、軍、流、徒改稱為“收容所習藝”,這標志著中國近代的徒刑誕生。
1901年,清政府頒布了中國第一部監獄法典草案《大清監獄律草案》!恫莅浮冯m因辛亥革命未能頒行,但對近代中國罪犯分類制度產生了重大影響!恫莅浮纷⒅刈锓傅男再|、年齡、罪質和個人特點等,同時要求對接收的罪犯必須“調查其身格及個人關系”,即調查罪犯的相貌、年齡、出生、職業、經歷、性格以及社會關系等,從而確定罪犯行刑處遇的標準等。
民國時期,北京政府于元年頒布了《暫行新刑律》,規定了自由刑分徒刑、拘役兩種,皆采用勞役制。隨后又陸續頒布了一些監獄法則,但這些對罪犯分類都比較粗放。
1949年共和國成立后,中國監獄制度才真正走上了文明軌道。但是罪犯分類制度的推行仍處在低水平上,按照《勞改條例》規定,罪犯按不同類型進行關押。20世紀80年代,上海一些監獄開始對罪犯進行分押、分管、分教的試點。1989年,司法部在總結部分監獄分類工作的基礎上,提出了對罪犯試行分押、分管、分教的實施意見,明確“橫向分類、縱向分級、分級處遇、分類施教”的原則,與此同時還提出了純度要求,從此全國大部分監獄按照暴力型、財產型和性犯罪型等實行罪犯分類。
罪犯分類的核心是按照一定標準精確識別其人身危險程度,予以制度設計,對不同危險級別和危險程度的罪犯予以對應的處遇。因此,可以說,罪犯分類是監獄行刑的入口,危險性評估是罪犯分類的核心,沒有危險性評估就沒有現代意義上的罪犯分類。遵循罪犯分類原則基礎上的罪犯危險性評估完善,是我國罪犯分類制度提檔升級的必然路徑。
一、罪犯危險性評估釋義
罪犯危險性評估是監獄在行刑中運用專門的技術和方法,對罪犯存在的可能影響監獄秩序與穩定的行兇、脫逃、自殺等心理和行為以及其他危險傾向進行系統科學評估的工作過程。從內涵上說,罪犯危險性評估是對罪犯可能存在的危及社會公共秩序(主要包括監管秩序)的心理、行為做出預判,對該危險性心理、行為的危害程度作出評估。
罪犯危險性評估大致可分為獄內危險行為評估和再犯危險評估。獄內危險行為主要是罪犯對監獄安全、監管秩序和人身實施危害行為的可能性,再犯危險主要指出獄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獄內危險行為與再犯危險,對于一個特定的罪犯而言是同時存在的,是由諸多因子所決定的,反應了罪犯在社會化過程中走向犯罪的綜合體驗。”11
獄內危險行為就是罪犯在獄內影響和危及監獄安全的行為。“獄內危險行為突出對罪犯獄內行為的預測與評價,重在監控。”11從根本上講,凡是影響和危及監獄安全的言行都將作為危險評估的內容。罪犯獄內危險行為大致包括:脫逃、自殺、自殘、傷害他人,監內暴力,聚眾鬧監,襲警,嚴重對抗管教,蓄意破壞生產設備、工具,故意促成安全生產事故,擾亂監內正常生活秩序等。罪犯獄內的不當行為是監管安全的最主要的危險源。對罪犯危險性評估的一個重要的動態變量是罪犯在獄內的不當行為,通過對罪犯不當行為的原因、發生機理、內在機制、表現樣態、發生時機、發展方向等問題的評估和研判,可以有效地預測、識別和掌控罪犯,做好針對獄內危險行為的預警和預防。
獄內對罪犯進行再犯危險評估,主要是通過對罪犯犯因性因素的篩查,依據影響犯因性因子的多少與嚴重程度來判斷其再犯的可能性。“再次犯罪往往以原來的犯罪經歷和刑罰體驗為基礎,是犯罪的一種更高級的形式,其復雜性、欺騙性和嚴重性更值得關注。”11
二、罪犯危險性評估的方法
罪犯危險評估的方法,大致經過了臨床評估、統計預測、結構性臨床判斷和精算評估四大代際。在國內,對罪犯危險的認識和評估最初是以敵情分析、獄內偵查為平臺,側重于罪犯的現實危險性分析,聚焦于監管安全、改造秩序、獄內案件等。這些方法和手段多側重于獄內危險行為預測性評估。對再犯風險的評估肇始于罪犯改造質量評估的研究。罪犯危險評估的方法手段無論如何進化,均離不開最基本的方法路徑。
1. 檔案分析法。
檔案分析法主要是充分利用現有的檔案資料,通過搜集整理、驗證取舍、聚合分類、推論假設等步驟,取得相關性資料,為進一步全面系統準確地評估罪犯危險性奠定堅實的基礎。運用檔案分析法分兩個層面,即罪犯個體危險性和罪犯群體危險性。就罪犯個體而言,通過檔案分析能大致了解掌握罪犯的人口統計學資料,如年齡、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狀況、婚姻狀況和狀態等。刑罰相關信息,如犯罪事實、犯罪類型,犯罪情節、烈度,認罪態度,在逮捕、預審、審判期間的改造表現,是否累犯慣犯等。罪犯心理的大致狀況,如認知水平、情緒狀態,行為特征、人格類型、犯罪心理歸因等。就罪犯群體而言,通過檔案資料可就某一類型的危險性行為進行必要的整理歸納,如年齡特征、心理特征、地域特征、時間特征、人際互動特征等。
2. 結構性面談法。
結構性面談法主要是通過設定的系列系統性問題與罪犯進行面對面地相互交流,側重于搜集信息、驗證設想、發現問題。相對于檔案分析法具有明顯的主動性和進攻性。結構性面談的問題設定與面談技巧是本評估方法的關鍵所在。問題設定側重于圍繞罪犯危險性這一核心評估標的,問題設定不宜過于細致僵化,應保持彈性,便于在面談時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面談的方法技術一般有封閉式面談,開放式面談,半封閉式面談法。一般情況下搜集信息用開放式面談,確認信息、驗證假設判斷多用封閉式面談。結構性面談不是一次性的,需經多次循環提升,才能達到預期效果。
3. 行為觀察法。
行為觀察法是指在一定時間內,評估主體在自然條件下或設定條件下通過感官或借助科學儀器,對在押罪犯觀察、搜集相關情況資料的過程。一般而言,行為觀察法相對直接具象,獲取的信息資料較為可靠可取可信。行為觀察法分為自然條件下的行為觀察和設定條件下的行為觀察,自然條件下的行為觀察需要深入罪犯的勞動、生活、學習等改造現場,為使行為觀察獲取的信息連續系統,不能在短時間內完成,罪犯行為的危險性以及危險性的具體呈現,不是在短時間內就能充分表現出來的。特定條件下的行為觀察,是為了獲取特定的信息或為驗證罪犯某一行為、心理特征,設定專門的場景和情境,激發出罪犯的真實表現。無論何種條件下的行為觀察,除充分注意罪犯的言語和行為,還要高度注意其非語言信息和人際互動特征,他們在不同時間段內、不同事件境況下的差異表現。
4. 社會調查法。
社會調查法是有目的、有計劃、系統性地搜集罪犯社會現實狀況和歷史狀況資料的方法。綜合利用歷史研究法、行為觀察法以及結構性面談法、問卷量表測試法等科學方法,對罪犯危險性進行有計劃的周密系統的了解,并對調查搜集到的大量信息資料進行分析、綜合、比較、歸納,借以確認罪犯是否有危險性、危險性的性質、程度等方面的研究。從推動現代監獄科學行刑的戰略層面來看,更需要充分運用和發揮社會調查法在構建關鍵變量的測量量表中的重要作用。
“違法犯罪行為最強有力的解釋來自環境因素與個體因素的相互作用。”22對罪犯危險性的社會調查,突破了僅僅在監獄內進行評估的限制,在更廣闊的社會背景下進行,這對于罪犯危險性評估不僅重要而且必須,特別是對再犯危險的評估確認,更需要進行廣泛的社會調查。社會調查法所涉及的內容、范圍、場域十分復雜宏闊,在對罪犯的危險性評估中,僅僅靠監獄內的資源往往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還需要引進借助社會資源。以監獄系統內的決策層、管理層和專家為主導,整合社會工作者、研究機構、高校資源等,進行專業性研究。堅持以“我”為主,整合社會資源。
5. 工具測試法。
對罪犯危險性評估需要專門工具,工具的有效性是基礎和前提。國內外對罪犯危險性評估工具的開發進行了廣泛深入持久的探索并不斷升級換代,開發工具所處的文化背景、所依據的基本理論、所秉持的根本理念大相徑庭。在對罪犯危險性評估的實際操作中,科學運用工具施測是關鍵,測試結果的運用是重點。所面對的是選擇何種工具、如何運用工具、如何運用測試結果等問題。
罪犯危險性評估的工具選擇,目前尚沒有公認權威的專門工具,信度效度較好、國內具有較強有效性的是江蘇省監獄管理局開發的RW量表。由于此量表在2004年就開發出來,隨著社會結構、押犯結構、時代背景等的變化,需要進行修訂升級。工具運用的關鍵是標準化測量,體現在施測主體的專業化、施測環境的標準化、施測時間、施測過程、關系協調、數據統計、鑒定結論等方面的標準化。工具測量結果的運用主要表現為,對數據分析解讀、以及根據這些分析做出鑒定結論報告,這是一個由定量到定性的過程。一般應遵循互動交流、綜合考量、彈性動態等基本原則和思路。同時,要正確處理測試結果與分管警察對罪犯主觀印象的沖突,正確處理與其他評估方法所得結論的差異和沖突。
6. 綜合診斷法。
綜合診斷法是在上述各項評估方法的基礎上,依據搜集到的可靠可取可信的信息資料,用定量、定性相結合的方法,對罪犯危險性進行綜合研判。綜合診斷既是對所獲信息資料的綜合,也是對各種方法所得出結論的綜合,還是對定性與定量的綜合。在進行綜合診斷的過程中,對各種信息、方法所呈現的相同、相似、相近方面進行總結和綜合,關鍵在于對各種方法得出的不同結論、甚至是相反的結論進行綜合。
對信息和結論的差異性、沖突性和相悖性,可以從獲取信息得出結論主體的認知水平、思維局限、情感偏差,從實施評估方法的科學性、有效性,從罪犯的掩飾性、欺騙性、差異性、以及罪犯所處環境的不良性,從評估工具的不完善性、滯后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綜合診斷法一般要經過集體會商,充分發表意見,從不同的角度、不同思路、不同的理論側面、不同的專業背景、不同的方法論進路進行綜合診斷。通常情況下,綜合診斷所得出的結論是最終結論。
三、罪犯危險性評估的階段
對在押罪犯進行危險性評估是一個系統的閉環過程,應貫穿罪犯從入監到出監的全過程。罪犯危險性評估階段可以設定為三個階段:入監危險性評估、服刑中期危險性評估、出監危險性評估和即時危險性評估。
1. 入監危險性評估。
入監危險性評估的主要目標指向,是通過確定收押罪犯的危險類別和危險等級,進行分類關押。時間要在入監教育階段完成,人員要全覆蓋。從罪犯入監第一天開始,監獄警察就要對每一個新入監的罪犯進行行為觀察,在入監的3個工作日內要進行個別談話等,這些均應納入罪犯危險性評估的范圍。運用工具測試法評估,至少要在入監1個月后進行。一方面,新入監罪犯有一個心理和環境的適應過程,另一方面通過教育訓練,克服其抵觸、敵對和掩飾心理。綜合診斷法評估一般放在階段性教育訓練結束后、分流前半個月的時間內進行。
2. 中期危險性評估。
中期危險性評估是監獄對罪犯在服刑期間進行的危險性評估。目標指向在于有效地進行教育管控。對在入監評估中確定的高度危險等級以上的罪犯,評估周期不低于半年,對于入監評估中確定為中度危險以下等級的罪犯,一般1年進行一次危險性評估。在現實操作中,為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監內資源,對罪犯的中期危險性評估可以結合罪犯改造質量評估,在半年和年度罪犯評審評改時進行。在中期評估中,必然出現危險類別和程度的不同變化,程度變化不大,類別發生變化的可以在原監區繼續服刑;類別不變危險程度發生了變化,度量值超出原監區關押條件的,要及時進行監區調整,施以不同的監管和教育矯正措施。
3. 出監危險性評估。
出監危險性評估對象是即將刑滿釋放和擬提請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其目標指向是為安置幫教和社區矯正提出針對性的工作建議,側重于再犯危險性評估。出監評估一般在罪犯刑滿釋放3個月前完成,擬提請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出監危險性評估一般在提請前完成。對實際服刑期限不足6個月的罪犯,可以與入監危險性評估同時實施。對暴力恐怖罪犯和宗教極端主義罪犯,還要進行出監后的社會危險性評估。對慣犯、累犯、以及在入監評估、中期評估中危險等級較高,并沒有較大改善罪犯的出監評估,有必要進行重點評估,綜合利用各種評估方法,進行集體會商,得出相對準確的評估結論。
4. 即時危險性評估。
即時危險性評估是當監獄發現罪犯有脫逃、行兇、自殺等征兆,或出現對抗管教、患有重大疾病、遭遇家庭變故、受到處罰、遭到傷害、發現余罪等情形時開始的評估,它貫穿罪犯服刑的整個過程,但未必一定發生。它的目標指向為應急處置工作。罪犯一旦出現類似情形,應及時對其危險性評估和教育管控?紤]到事件發生的偶然性、隨機性和突發性,即時危險性評估程序次可以不受限制,同時在評估過程中必須加強對評估主體的安全防范及對評估罪犯的教育管控。
四、罪犯危險性評估的應用
危險性評估是危險管理的前提,強化評估結果的應用是危險管理的有效途徑。危險性評估結果必須在罪犯分流分押、分管分教及獄情研判等工作中得到充分應用,實現對罪犯危險的有效管理。
1. 罪犯危險性評估結果作為罪犯分流分押的依據。
極高危險等級的罪犯應分流至高度戒備監獄(監區)關押;高度危險等級和中度危險等級的罪犯根據需要分流至中度戒備等級以上的監獄(監區)關押;低度危險等級罪犯分流至低度戒備監獄(監區)關押,也可根據監管需要分流至各種不同戒備等級監獄(監區)關押;個別潛在高危險等級的罪犯,根據危險類別和管理的需要,在管控措施到位的情況下,可以分流至低一個戒備等級的監獄(監區)關押。
2. 罪犯的管理控制應以危險評估為前提。
監獄應根據罪犯危險評估結果確定的危險等級,對罪犯實行分級管理,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危險等級越高的罪犯,管控措施要求越嚴。根據定期或專門危險評估結果,罪犯危險性出現變化的,要及時調整罪犯的服刑場所、勞動崗位和處遇,實現科學、安全、有序的流轉。
3. 罪犯的教育矯正應以危險評估為標準。
應根據罪犯危險評估確定的危險等級和危險類別,制定相應的教育矯正措施,做到因人施教,消除或降低罪犯危險。在教育矯正措施實施一段時間后,要定期進行危險性評估,對每名罪犯每年至少評估1次,并根據評估結果不斷調整和完善教育矯正措施,提高對罪犯教育矯治的效果,把罪犯危險性評估結果作為教育矯正罪犯是否有效的重要標準。
4. 監獄的獄情研判應以危險評估為依托。
監獄要以罪犯危險性評估結果為依托,根據極高危險等級、高度危險等級罪犯及各種危險類別罪犯人數的多少和變化情況,重點罪犯個體危險性變化的量化評估情況,結合傳統的獄情信息分析,全面系統地對獄情進行分析研判,創新獄情分析模式,改變過去單純依靠民警經驗進行獄情研判的模式,提高獄情研判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注釋
1(2)(3)張慶斌著:《論罪犯評估》,載《中國監獄學刊》2016年第2期。
2(1)宋行等編著:《循證矯正理論與實踐》,化學工業出版社2013年10月版,第16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