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刑事職業禁止制度的增設是積極的刑事立法觀的典型體現。通過對刑事職業禁止制度在實務中適用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發現該制度呈現適用案件數量每年逐步增多但增幅并不明顯的趨勢,其適用的罪名基本沒有變化。刑事職業禁止的期限過窄,適用對象清一色是自然人而沒有單位犯罪的案例,沒有救濟程序和制度執行的主體。提出這些問題的完善路徑,以期達到該制度立法的最初目的。
關鍵詞 : 刑事職業禁止;罪名擴張;單位犯罪;
Abstract: The addition of criminal occupation prohibition system in Criminal Law Amendment(IX) in 2015 is a typical embodiment of a positive criminal legislation view. Through the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riminal occupational prohibition system in practice, it is found that the number of applicable cases is gradually increasing every year, but the growth rate is not obvious, and the applicable charges have remained basically unchanged. The prohibition period is too narrow, the applicable objects are all natural persons, but there are no cases of unit crime, and there is no main body of relief procedure and system implementation. A perfect path of these problems is pointed out in this article and the initial purpose of the legislation of the system should be achieved.
Keyword: criminal occupational prohibition; accusation expansion; unit crime;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其第1條規定在刑法37條后增加一條,成為37條之一,即職業禁止條款(也稱從業禁止條款)。刑事職業禁止制度在我國刑法中雖然沒有明確的表述字樣,但是在實踐中,學者和實務人員均承認該制度的實際存在。近來,刑事職業禁止制度適用案件不斷出現,法學界人士從不同角度出發,思考研究這一制度,發表了眾多和實踐案件相結合的有理論深度的文章,探討我國刑事職業禁止制度的適用及發展問題。筆者通過實證研究發現的問題,探討解決的路徑和對策,以期對我國刑事職業禁止制度的司法適用提供可參考路徑。
一、我國刑事職業禁止制度司法實證現狀
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37條之一”為關鍵詞,案由選擇“刑事案由”,以2021年3月5日為時間截點,檢索出有效案例1 960宗。由于其他法律文本不存在“之一”的表述,而裁判文書中必須要引用相關法條作為依據,所以,以“37條之一”為關鍵詞查詢到的結果可以反映我國刑事職業禁止制度適用情況,通過選擇起止時間可以得到每年適用的案件數量,其結果可以作為用于分析刑事職業禁止制度在我國司法實務應用現狀的樣本。同時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時間排序,檢索出2021年2月1日之前的203份適用我國刑事職業禁止制度的判決書或裁定書,在203份樣本案例的基礎上對我國刑事職業禁止制度適用案件的刑期種類、犯罪類型、禁止期限等具體內容進行分析統計。這些樣本案例應用情況的分析結果,可以基本反映我國刑事職業禁止制度的實際適用情況。
(一)我國刑事職業禁止制度實施以來總體適用情況
從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2015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約713萬宗刑事案件,其中,有1 902宗適用刑事職業禁止制度的刑事案件,占比不足2.7?,具體如表1所示。表1表明我國刑事職業禁止制度適用案件的數量與同期刑事案件總量相比,占比不高,數量和比例均呈逐漸上升趨勢。占比最低的是該制度適用初期,僅占比0.44?;最高的是2020年的5?;這反映出司法實務人員對刑事職業禁止制度的適用持謹慎態度。
表1 刑法37條之一適用案件占比例統計
(二)我國刑事職業禁止制度實施以來適用案件數量變化情況及原因分析
我國刑事職業禁止制度自實施以來,雖然該制度適用的案件數量每年都有一定量的增長,但是總體適用量仍然偏低,具體如圖1所示。下文以每年適用案件數量變化程度的不同,將我國刑事職業禁止制度實施情況分兩個階段進行分析,第一個階段從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第二階段從2019年至2020年。因刑事職業禁止制度實施前不會有適用案件,所以圖1中的2015年指的是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他年份均為整年。
圖1 2015年11月1日至2020年我國刑事職業禁止制度適用案件數量統計
1. 2018年以前低速增長
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年案件增長量不大,均在100宗以內。從圖1可以發現,每年的案件數呈上升趨勢。案件數量緩慢增長的主要原因是我國刑事職業禁止制度實施初期,司法實務部門對該制度的適用持謹慎態度,能夠適用的大部分案件是將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中關于職業禁止的相關規定引入判決書和裁定書中,逐步增加適用數量。這些案件主要來源于以下3個法律法規,為我國刑事職業禁止制度的適用提供了明確的法條依據。
一是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規定,對因違反《食品安全法》而受到行政處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行為人,5年之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企業安全管理人員,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這些企業的安全管理人員。以上與從業禁止相關的內容直接被司法實務部門按照刑法37條之一中“從其規定”應用到實踐案例,載入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之中。
二是201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的實施,也為刑事職業禁止制度適用提供了來源。該法第75條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以上關于職業禁止的內容也被司法實務部門按照刑法37條之一中“從其規定”應用到案件辦理之中。
三是《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后,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是為了預防危害安全生產犯罪分子短時期內再次重操舊業,引發新的安全事故,其出臺后被司法實務部門應用也是案件數量增長的原因之一。該解釋明確了可以適用我國刑事職業禁止措施的危害安全生產類犯罪的具體罪名,如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危害安全生產犯罪,為司法實務部門適用刑事職業禁止制度提供了具體可操作的指導。
2. 2018年以后增長明顯但總量仍然偏少
自2019年開始,我國刑事職業禁止制度適用案件數量比2018年出現較大增長,增幅超過100%。增長原因是我國《食品安全法》的修訂、許多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地方法院對刑事職業禁止制度的探索嘗試等,為我國刑事職業禁止制度適用案件數量增長提供了法律和政策支持。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食品安全法》的再次修訂。國家為了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于2015年和2018年兩次修訂《食品安全法》。尤其是2018年的修訂,更是在2015年修訂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食品安全類犯罪即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擴大了這兩類犯罪適用刑事職業禁止制度時的禁止期限。而這兩類犯罪也是適用刑事職業禁止制度最多的犯罪。
二是大量司法解釋和指導性規范的出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印發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5號)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3號)。兩個司法解釋都明確規定“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自2018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先后聯合制定印發《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意見》,均明確要求“對于符合刑法第37條之一規定的,應當依法禁止其從事相關職業”。
三是地方司法實務部門的探索嘗試。地方司法實務部門對刑事職業禁止制度的適用探索,也是我國刑事職業禁止制度適用案件數量增長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印發的《關于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指南》,要求對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違背職業要求特定義務實施抗拒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暴力傷醫等妨害醫療活動的犯罪行為、制假售假等破壞市場秩序的犯罪行為、造謠傳謠的犯罪行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犯罪行為、其他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等,可依法決定對犯罪行為人的職業禁止。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印發《關于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規定在審理涉疫情刑事案件時,既要正確適用自由刑、生命刑等主刑,也要依法發揮好罰金、沒收財產等附加刑和職業禁止等非刑罰性處置措施的懲罰功能,絕不讓犯罪分子利用疫情占到經濟上的便宜。以上法律、法規和指導意見的出臺豐富了刑事職業禁止制度的適用。
(三)適用案件樣本選擇及分析
適用案件樣本調取日期為2021年2月1日,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37條之一”為關鍵詞,案由選擇“刑事案由”,按照時間倒序排序,排除與刑事職業禁止制度無關的案例后,檢索到203份案例。下文就203份樣本案例的刑罰種類及刑期、犯罪類型、禁止期限等進行分析。
1.刑事職業禁止制度適用刑罰種類及刑期
203份樣本案例中(見表2),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比例達25.62%,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占比約53.69%。按照是否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作為區分輕罪重罪的標準來看,樣本案例中判處輕刑的比例較高,也可以說明,刑事職業禁止制度適用的案件較大比例為輕罪。從實踐上來講,判處終身監禁、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行為人不具備再次從事特定職業犯罪的可能性,因而不具有適用刑事職業禁止的可能性。統計得出,適用刑事職業禁止制度的犯罪行為人被判處自由刑刑罰占比約為74.38%,適用實刑的比例偏高,被判處拘役及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人占比超過36.94%,自由刑輕重區分明顯,體現司法實務部門對于刑事職業禁止制度的適用比較保守。
表2 刑事職業禁止適用案件刑期狀況
2. 刑事職業禁止制度適用犯罪類型
刑事職業禁止制度適用犯罪類型出現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兩家獨大”的情況(見圖2)。203例樣本案例中,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數量占案件總量的58.62%,是實務中適用刑法37條之一數量最多的兩類犯罪,反映了我國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數據體現出我國非常注重舌尖上的安全和打擊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對于食品安全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定位,即應當堅持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但在寬與嚴關系的處理上,應當執行從嚴懲治的刑事司法政策[1]。除猥褻兒童罪和銷售假藥罪占比分別為約7.88%和5.91%外,其他類犯罪的案件數量差別不明顯。
圖2 刑法37條之一在樣本案例中主要適用犯罪類型分布
3. 刑事職業禁止制度適用期限
在203例樣本案例中,禁止從業3年的97人,約占47.3%;禁止從業4年的8人,約占3.9%;禁止從業5年的32人,約占15.6%;終身禁止從業的34人,約占16.6%;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業的29人,約占14.1%;禁止從業10年的有2人,約占1.0%;禁止從業2年的有1人,約占0.5%。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刑法37條之一明確的禁止期限是3~5年,但樣本案例及司法實踐中有不少超過這個期限的案件,即禁止期限在3~5年以外,這些案件并非違背了刑法37條之一關于禁止期限的規定,而是因為這些案件適用的是我國《藥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刑法37條之一中“從其規定”的要求,故行政法規中關于需要處從業禁止或限制從業并附有禁止或限制期限的處罰被實務部門引用到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中。樣本案例中,職業禁止的期限均選取的是整數年且選擇3年和5年的居多,反映出法官對職業禁止的期限選擇基本沒有裁量標準,選取最低和最高年限較多。
二、我國刑事職業禁止制度存在的問題
《刑法修正案(九)》第1條新增職業禁止制度并作為刑法37條之一,法條字數不足兩百,很多立法問題不明晰。雖然我國現有研究成果為刑事職業禁止制度的適用提供了重要的理論依據和適用參考,但從其在實務中適用情況及對樣本案例的分析可看出,我國刑事職業禁止制度還存在一些問題與不足。
(一)適用對象清一色是自然人
我國司法實務中沒有對單位采取刑事職業禁止措施的案例!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從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單位也有可能利用職業或行業的便利實施犯罪。所以,刑事職業禁止制度適用的對象不應局限于自然人,對單位犯罪同樣適用。刑法37條之一未強調適用對象特指自然人,但是從《刑法》條文整體的解釋,則應該涵蓋自然人和單位!缎谭ā返31條也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刑法37條之一的主體針對自然人,并沒有禁止其適用于單位犯罪的規定,不對單位犯罪適用職業禁止與整個刑罰體系不相吻合。
(二) 禁止的法定期限過窄
從203宗樣本案例中統計出禁止期限在3~5年以外的有66宗案件,占比約32.5%,即有相當數量的案件有擴大禁止期限的必要,尤其是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沒有職業禁止規定的犯罪來說,也就是只能在3~5年內選擇禁止期限,不能擴大或縮小禁止期限。
我國刑事職業禁止制度規定犯罪行為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自假釋之日起3~5年內禁止從事特定相關職業,從刑罰的嚴厲性來說,統一的3~5年的禁止期限不如我國其他法律和行政規章設定的職業禁止制度的期限長。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需要職業禁止的情形都有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規明確相應的辦法,而且“另有規定”仍然未考慮具體情況的發展變化,只能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法定期限過窄的問題。
(三)適用量偏低
由表1看出,實務部門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職業禁止持謹慎態度。202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指出:2020年全國法院審結重大責任事故、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等犯罪案件2 165件3 384人。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可以指導辦理對重大責任事故、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等犯罪行為人適用刑事職業禁止制度,但是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中查詢到,2020年已審結的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案件中,僅有5案5人被宣告刑事職業禁止。分別是(2020)魯1427刑初144號、(2019)蘇0982刑初321號、(2020)蘇0982刑初57號、(2020)冀0681刑初45號、(2020)陜0329刑初2號判決書。2020年,共3 384人因實施危害生產安全被判處刑罰,其中僅5人被法院宣告刑事職業禁止。這反映出司法實務部門并不熱衷于指導意見的執行。生產安全類犯罪往往會導致群死群傷的后果,有必要對這類犯罪的行為人采取適當的職業禁止措施。從社會預防的角度來講,“職業禁止”不僅能對已經構成犯罪的人進行特殊預防,同時對社會中具有潛在社會危險性的人進行一般預防[2]。
即便刑法條文規定宣告刑事職業禁止的案件是“可以”而非“應當”適用,表明立法者通過增設刑事職業禁止制度,而達到預防犯罪行為人再次犯前罪的設想在實踐中沒有很好的適用,刑事職業禁止制度立法已經表明了立法者的立場。為了達到特殊預防的目的,應當優先適用刑事職業禁止。特別是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我國實務部門沒有充分利用刑事職業禁止制度的設立,實現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預防、懲治。
(四)沒有事后救濟程序
刑法37條之一僅僅規定了違反刑事職業禁止判決或裁定的法律后果,沒有相關的操作程序制度規定,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按照無救濟無權利原則,犯罪行為人對刑事職業禁止決定不服的,應當啟動救濟途徑。而我國刑法刑事職業禁止制度的救濟制度暫時缺位。實務中對刑事職業禁止制度的救濟途徑有不同認識:一種意見認為,行為人或檢察機關可以單獨就職業禁止的適用提出上訴或抗訴[3];一種意見認為,職業禁止決定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做出的關于禁止職業的決定,并不屬于刑法處罰,當事人沒有上訴的權利,但是可以申請復議并提起申訴[4]。復議是針對行政部門的決定而給予行為人的救濟權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或裁定不能適用復議制度,比較之下,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更符合刑事職業禁止的預設目的。
(五)沒有明確的執行主體
犯罪行為人被宣告禁止從業后,沒有規定何部門負有對犯罪行為人再次從業進行監督和管理的職責。僅在2019年,應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第29條規定了對適用刑事職業禁止制度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后10日內將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犯罪行為人居住地的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同時抄送犯罪行為人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檢察院。該《辦法》僅明確判決書和裁定書應在10日內送達、抄送犯罪行為人居住地的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而未明確規定犯罪行為人居住地的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對適用職業禁止措施的犯罪行為人是否同時或部分負有監管的責任和義務。該《辦法》僅對危害安全生產犯罪被采取職業禁止措施后抄送做出了相應規定,對危害安全生產犯罪以外的其他適用職業禁止措施的犯罪未有類似的規定,沒有明確刑事職業禁止制度執行主體機關。
三、我國刑事職業禁止制度的完善建議
明晰了我國職業禁止制度在實務中適用的問題,可以圍繞這些問題完善并建立相關保障措施。
(一)將適用對象擴張至單位犯罪
我國刑事職業禁止制度不應僅局限于自然人犯罪,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進行擴張適用,將適用對象擴張至單位犯罪,如侵犯知識產權單位犯罪。近幾年,侵犯知識產權單位犯罪逐年增多。單位犯罪是人格化的社會責任體,具有獨立的意思表示和行為,能夠支配其成員從事相關活動,一些單位的創設就是以侵犯知識產權法益為目的。單位的經營活動缺乏有效監管時,單位主體便會為了利益,利用其經營的便利性而犯罪,理論上是可以對實施這些侵犯保護法益的單位適用刑事職業禁止措施的?梢越梃b域外經驗,如法國刑法第131至139條“職業禁止”的規定將單位犯罪納入其規制的范疇。刑法對這些危害甚大的犯罪應當兩面夾擊,而不是攻一面放一面。一方面適當提高法定刑在一定時期內是必要的,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防微杜漸,減低起刑線,擴大刑事法網,不放過小罪,從而減少發展為大罪的概率[5]。
(二)適當延長職業禁止的期限
我國刑事職業禁止統一規定了3~5年的期限,很難滿足實際需求?梢越梃b域外經驗,如德國刑法規定,“職業禁止命令”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如認為法定最高期限仍不足以防止行為所造成的危險的,可永遠禁止其執業[6]。當3~5年的禁止期限不能滿足預防再犯罪需要時,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在職業禁止期限上有不同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優先按照該規定對犯罪行為人做出相應的職業禁止決定,而不再受3~5年期限的限制[7]。而刑法37條之一賦予了“其他法律法規”優先適用的“從其規定”,也就是其他法律法規中關于職業禁止的規定,尤其是禁止期限在3~5年以外的,均可以優先適用到刑事職業禁止案件中。我國刑事職業禁止期限可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禁止期限規定相比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實際上禁止了駕駛資格,也即禁止了從事關于駕駛相關的職業。吊銷的期限有2年、5年、10年、終生4種。其禁止的期限靈活于我國刑事職業禁止的期限,且被禁止從業的人數也遠多于被宣告刑事職業禁止的人數。
(三)逐步增大適用案件數量
我國刑事職業禁止制度適用的案件量偏少,與之對比的是我國中部某省僅2020年就吊銷機動車駕駛證39 000余人,也就是禁止這些駕駛員至少2年不得重新駕駛機動車,被限制駕駛機動車的人數總和遠超同年被宣告刑事職業禁止的671人。所以,我國刑事職業禁止案件適用量有增大的空間。而現狀是刑事職業禁止制度適用案件種類偏少,原因是司法實務部門對該制度的理解把握缺乏可靠有效的指導,對寬嚴相濟政策不能很好運用,對案件產生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缺乏合理的判斷。制度空留在紙面,得不到正確的理解運用,顯然是違背入法初衷的。各級司法實務部門可以學習域外和國內行政法規的相關經驗,在我國開展必要的探索,逐步增大刑事職業禁止制度適用案件種類,增大案件適用數量。
(四)立法完善救濟制度
所有適用刑事職業禁止制度的判決書和裁定書中,均沒有對禁止措施不服、可以到相關部門訴訟或救濟的相關表述。建議立法明確對禁止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訴訟,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可以引入中間審查制度,即有必要重新審查在執行完刑罰之后是否有必要繼續執行與刑罰一同被宣告的職業禁止的制度。
(五)明確執行主體
人民法院宣告對犯罪行為人采取職業禁止措施后,對犯罪行為人的禁入執行在實踐中可操作困難,犯罪行為人再次進入某個行業或職業全憑自覺,沒有司法部門、行政部門進行監督和管理,很難排除和杜絕其再次進入前期犯罪的行業或職業的可能性。一旦犯罪行為人再次進入犯前罪的行業或職業,其再犯的可能性增大。如我國刑事職業禁止制度適用最多的危害食品安全罪,此類犯罪中,大部分犯罪違法人自身文化水平較低,從事個體經營,較為容易重操舊業而沒有受到相應監管。為了有效實現刑事職業禁止的立法目的,防止犯罪行為人重操舊業再次犯罪,建立對被職業禁止人執行案件集中管理模式就顯得很有必要。
基本模式可以借鑒社區矯正管理機構來施行,設立案件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數據可以與法院、檢察院、公安數據相互對接,實現案件信息共享。管理中心專門負責對法院宣告刑事職業禁止案件管理,被宣告刑事職業禁止的犯罪行為人定期到管理中心報告從業情況,管理中心定期對宣告刑事職業禁止的犯罪行為人進行從業監管。需要明確的是,刑事職業禁止制度通常在刑法執行終了之后再執行。理論根據是,刑罰是針對以責任為基礎的過去行為的報應,刑事職業禁止制度是針對所預想的將來的行為人危險性的對策,與刑罰存在著嚴格的區分。刑事職業禁止之前首先實行刑罰的理由也在于該制度是刑罰的補充,所以要在刑罰執行終了之后執行。
四、結 語
從刑事政策的確定到實施,有賴于完善的制度和司法實務人員的職業判斷。在這一過程中,需把握刑事職業禁止制度是針對濫用一定的職業或營業活動或者違反與此相關聯的義務進而實施犯罪或者具有逐漸實施犯罪的危險的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從事職業或營業,核心目的是特別預防、保護一般人的法益,促使犯罪行為人重新復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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