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結合某國際大型水電工程項目,對業主指定料場因覆蓋層地質條件發生變化引起的料場爭議進行了分析介紹。承包商通過對招標文件技術合同條件充分理解和對指定料場地質條件的預判,有針對性的編制施工技術方案,地質補勘,備用料場選擇與勘探,不同料源骨料對比,聘請國際知名專家評估等途徑,在與工程師料場爭議博弈中取得完勝,最終工程師頒發了料場變更令,承包商獲得了費用和工期補償,規避了成本和工期風險,案例經驗可供類似工程參考。
關鍵詞 : 料場開采,覆蓋層勘探:開挖邊界,料場變更,
Abstract: A contract dispute case in a large-scale international hydropower project is analyzed, in which the geological conditions of the overburden of the owner-designated borrow area are changed. Based on the full understanding of the technical contract conditions of the bidding documents and the prediction of the geological conditions of the designated borrow area, the contractor took various measures, including the preparation of construction technical schemes, supplementary geological exploration, exploration and selection of alternate borrow area, comparison of aggregates from different sources, and evaluation by internationally renowned experts. With the support of these measures, the contractor won the dispute completely. Finally, the engineer issued the borrow change order. The contractor got the construction cost and duration compensation and avoided the risks. The case is a useful reference for similar projects.
Keyword: material excavation; overburden; exploration; excavation boundary; change of the borrow area;
國際工程承包領域中,尤其是大型土建項目下,料場往往是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而在FIDIC規則下,料場作為組成永久建筑物的原料的來源地,通常由業主指定,承包商負責開采、破碎、篩分、遴選等工作。相關費用往往包含在永久建筑物的混凝土單價中,并不進行單獨的計量和支付。料場開采,也就常常成為國際大型土建項目中的一個爭議點。本文回顧和梳理料場變更的過程和相關博弈,以供同業者參考。
1、 項目概況
非洲E國T水電項目,主體工程包括1座185 m高混凝土雙曲拱壩和地下廠房,裝機規模300 MW,是該國在本世紀初集全國之力開展的國家重點項目,號稱該國的三峽工程。筆者服務的公司參與了中國公司與該國建筑業龍頭企業組建的聯營體,經過國際公開招標,戰勝了包括在該國壟斷水電建設市場幾十年的歐洲老牌國際承包商在內的多家競爭者,中標該項目土建標,合同金額相當于19億元人民幣。
該項目采用世行通行的FIDIC合同條件1987年版紅皮書作為通用合同條件。業主聘請了西方某國的全球知名水電領域咨詢公司作為工程師,搭建了一個標準的業主、工程師、承包商結構的單價合同模式。在招標文件中,業主明確指定了臨近施工現場的料場,作為大壩混凝土骨料的來源地。料場開采相關工作以及形成大壩混凝土骨料的全部費用[1],都包含在大壩混凝土中進行計量和補償。也就是說,在投標報價中,承包商已經參照招標文件給予的資料,結合現場考察,認知了指定料場的相關信息,并就料場開采和骨料加工系統進行了施工組織設計,將相關費用都包含在了大壩混凝土中。
2、 料場爭議的背景
本項目最核心的建筑物是1座混凝土薄壁雙曲拱壩,設計最大壩高185 m, 壩頂中心弧長420.58 m, 拱冠梁底寬27.94 m, 壩頂最小寬度5.6 m, 厚高比為0.15。因此,對于大壩混凝土骨料的要求非常高。按照招標設計文件,包含大壩混凝土在內的永久建筑物混凝土總量為115萬m3,需要骨料約160萬m3,預計料場開采有用石料總量約180萬m3。其中,用于大壩混凝土的骨料為四級配以及小于5 mm的人工砂。合同約定,骨料來源于指定料場,巖性以石灰巖為主,指定開采面積約為9萬m2。
按照基準進度計劃,在下達開工令1年后,進入獲取大壩混凝土骨料的料場開采作業項。依據技術規范相關要求,結合行業習慣流程,承包商開展了料場大規模開采的相關準備工作,包括原始地形聯合測量,清表剝離,工程師現場指令的6個補充勘探孔和2個3 m深10 m長探坑,以及探坑取樣巖性物化檢測等。
隨著相關準備工作的開展,尤其是補充勘探孔以及探坑的揭示,承包商意識到,指定料場存在重大隱患,首當其沖的就是覆蓋層厚度將遠超預期。為此,在提交的料場開采施工組織設計中,承包商詳細解讀了招標文件提供的4個深度超過60 m的鉆探取芯孔的資料,包括RQD值、TCR值等,認定指定料場的覆蓋層厚度為1 m, 其下則為可利用的大體積巖石。對應地,編制了大體積巖石開挖控制爆破設計[2]。工程師批準了該施工組織設計。
作為有經驗的承包商,通過前期的揭示,預判到了潛在的合同風險。在進入大規模開采作業前,就對前期資料、各項準備工程、所有技術工作等進行了應對準備,尤其是瞄準“指定料場1 m覆蓋層”,為挑起爭議,埋下了伏筆。
3、 料場爭議的爆發
依據技術規范相關要求,“The Contractor shall advise the Engineer in good time of his intention to operate from any quarry area before any excavation at such quarry area is commenced”,以及“Quarry material shall be excavated within the limits of depth and area as directed by the Engineer”,尤其是“The Engineer will delineate horizontal and vertical boundaries of usable rock in the quarry area”,承包商申請啟動料場開挖作業項的同時,請求工程師確定無用的覆蓋層厚度,并指定可用料的水平和垂直邊界。
通過前期準備工作的揭示,工程師這個時候意識到了指定料場的風險。為履行合同責任,工程師隨后下達了一系列現場指令以進一步揭露料場情況,包括:新增3個補充勘探取芯孔;料場范圍內100 m×120 m覆蓋層鉤剝施工試驗段;30 m×30 m分層鉆爆試驗段等,分段鉆爆0 m~3 m~6 m~9 m。進一步指令選擇多點按照1 m2、0.5 m深開展爆破料現場分級試驗,并取樣進行進一步物化檢測等。雙方對上述補充工作后的共識是,指定料場覆蓋層起伏變化巨大,局部深度已經超過6 m; 原始巖層呈現明顯薄層狀,導致爆破料片狀現象明顯。但是,相關邊界仍然無法指定,料場大規模開挖作業仍然無法啟動。
基于現狀,承包商適時提出了初步主張。包括:①就上述以工程師現場指令而開展的各種以試驗性為目的的額外工作,請求以計日工方式計量計算并及時支付,初期280萬元;②打開后的料場覆蓋層厚度遠遠超出招標文件的“指定料場1 m覆蓋層”,請求料場變更令,費用補償請求隨著補充勘探的深入,逐步從2 000萬到1.08億元;③補充勘探的長時間持續,導致本來浮時富裕的料場開挖作業項,逐漸演變成了基準進度計劃下的關鍵線路,提出了工期延長請求。承包商挑起了料場爭議。
作為防守,不出意料地,工程師斷然否認由招標文件可以解讀出“指定料場1 m覆蓋層”,而且對于后續工作揭露的覆蓋層厚度,也僅僅是認可為平均3 m。進而,工程師導入了一個超出本合同技術規范的概念——混合層[3],初期定義在3~6 m之間,后期延展為3~9 m之間。同時,工程師強調,“The Contractor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quality control in the quarry”,持續不斷地揮舞著工程師放之四海而皆準的三板斧,承包商的現場組織不健全,設備配置不合理,施工效率不高效。
依據技術規范要求,“No removal of overburden or other quarrying operations shall proceed until agreement has been reached between the Engineer and the Contractor in regard to the quantity of such overburden”,至此,在工程師指令下,料場大面積剝離和所有探坑鉆爆工作全部暫停。爭議,從施工現場轉移到了會議室和來往信函的口誅筆伐。
爭議歸爭議,指定料場帶來的費用及工期風險,則是越來越明晰。選擇備用料場,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的負責任的建議。在邀請工程師共同參與未果的情況下,承包商先行單方面啟動了潛在的3.5 km料場的勘探工作。
4 、料場爭議的升級
截流里程碑在即,大壩混凝土澆筑也為期不遠,料場邊界無法指定,料場開采作業項的緊迫性日漸突出。敏感時刻,在由其總部專家帶隊的所謂的獨立第三方專家團隊造訪施工現場后,工程師啟動了一個全新的博弈方案,那就是,不是料場的料源不滿足要求,而是承包商的由國產設備組成的砂石骨料加工系統,不能滿足生產合格大壩混凝土骨料的要求。
料場爭議,升級轉化成了砂石系統的博弈。料場,是工程師指定邊界,而砂石系統作為臨建設施,則完全是承包商的責任。
在工程師現場指令要求下,承包商在指定區域自上而下按3 m/每層(3 m~6 m~9 m~12 m)鉆爆開挖取樣,共進行了5批次混凝土骨料聯合生產試驗。同時,基于導入的混合層料概念,工程師要求承包商在已建成砂石骨料系統的前端增加預篩分系統。
試驗結果顯示,產出骨料的抗壓強度、Los Angeles磨損值、破碎試驗值(AVC)、成品料的視比重、級配曲線等指標均滿足規范要求。但是,兩個問題比較突出:①骨料片狀現象明顯,而且成品料風化問題嚴重;②在預篩分網格柵間距70 mm下,廢品率很高,成品率很低。
盡管如此,工程師堅持認為現有料場是令人滿意的,首次指定開挖邊界并下達了料場開挖通知。同時繼續揮舞三板斧,并指責承包商的砂石系統需要改進。工程師指責的邏輯在于,料場有問題,但是可用。而承包商的砂石系統是不能滿足現場施工需要的,需要進行改進,這完全是承包商的責任,進而升級轉化矛盾焦點,制造出共同延誤。
面對指責,承包商在繼續料場與砂石系統的據理力爭的同時,著手開展了三項工作。①采用同步進行著的地下廠房大體積石灰巖開挖料,無需經過預篩分系統而直接通過現有砂石系統生產出級配骨料,不僅完全滿足技術規范要求,而且漂亮干凈,以防守完全是承包商責任的砂石系統。②在當下的覆蓋層厚度變化引發的額外棄料的增加,混合層的出現和范圍的不斷擴大進而引發開挖工序的增加和開挖效率的大幅度降低等,加大了費用補償請求力度至2.11億元。③同時堅守著那份初衷認識,那就是,要為這一超高超薄雙曲拱壩尋找到最佳原料,單方面擴大了潛在備用料場的勘探工作,從最初的3.5 km潛在料場擴展到了8.5 km潛在料場。
5 、料場爭議的解決
爭議已經持續了一年半,截流工作已經圓滿完成,基坑開挖也正在如火如荼進行著,而大壩混凝土配合比看起來還遙遙無期,料場愈發成為項目進展的卡關作業項。
在此焦灼的局面下,業主、工程師、承包商都各自邀請了第三方獨立工程師進行了現場考察,出具了各自獨立的專家評估報告。除了工程師邀請的獨立工程師出具的意見不出意外地指責承包商砂石系統外,三方對指定料場的評判意見基本一致。亦即,料源是可以采用的,但是,覆蓋層厚度在指定料場范圍內起伏變化大,棄料方量大;混合層厚度大必然導致大規模開采效率降低;巖層呈薄層狀產出,進而導致產出骨料的片狀現象嚴重,并包含風化面。其中,承包商聘請了來自西方的權威人物,是參與ASTM大壩混凝土配合比規范修訂的頂級專家,其一句通俗評語更具有導向性,該料場產出骨料是“dirty aggregate”,對于超高超薄雙曲拱壩不是一個好的選擇。
同時,三方均認為,承包商先行獨立勘探的8.5 km 潛在料場,具有覆蓋層淺薄、鉆探取芯完整新鮮、石灰石巖層深厚的顯像,優于指定料場。也就是,承包商先期獨立勘探,后期邀請工程師共同勘探的8.5 km 潛在料場,技術可行。按照工程師要求,承包商提交的費用對比分析報告顯示,開采潛在料場的新增費用遠遠低于繼續開采指定料場的額外增加費用,經濟可行[4]。
最終,工程師頒發了料場變更令,項目選擇了8.5 km 料場作為大壩混凝土骨料的主料場,完全放棄了指定料場。在項目后期的一攬子友好協商解決中,由此變更,承包商獲得了額外的6 000萬費用補償,延誤的工期在整體項目延期中進行了認可并獲得相應的補償,并規避了因此帶來的合同工期共同延誤風險。
6 、料場爭議案例帶來的思考
這是一場歷時近2年的合同爭議。從有經驗的承包商的預判,到合同管理中的伏筆,到證據鏈條的收集、整理和延展[5],到砂石系統的堅守以規避矛盾和責任的轉移,到站在道義制高點的潛在料場的主動投入和專業勘探,到完整的技術經濟對比呈現,最終,承包商贏得了這一爭議的完勝。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優質原料,是優質產品的基本保障。本項目最終選擇的優質料源,是保障該大壩被中國權威機構評為境外第一座大壩項目“魯班獎”的基礎。
得益于改革開放多年的建設和發展的紅利,中國承包商積累了各類工程建設的豐富的技術和施工經驗,培養了成建制的人才隊伍,國產施工設備也完全能夠勝任常規大型土木工程建設的需要。在參與國際工程競爭、建設和博弈中,中國承包商應對自身的雄厚實力保持充分自信,相信自己的能力,相信自身的經驗,相信自產的設備,也相信自家的文化。同時,按照有理有利有節原則,重視并遵循合同游戲規則,維護利益,贏得尊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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