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一部分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個體經營者所做的調查表明,絕大多數企業有到經濟特區、開發區及稅收優惠地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愿望和要求,其主要原因是稅收負擔輕、納稅額較少。人們知道,利潤等于收入減去成本(不包括稅收)再減去稅收,在收入不變的情況下,降低企業或個人的費用成本及稅收支出,可以獲取更大的經濟收益。很明顯,稅收作為生產經營活動的支出項目,應該越少越好,無論它是怎樣的公正合理,都意味著納稅人直接經濟利益的一種損失。下面我們為大家推薦最新六篇關于納稅籌劃的論文供大家閱讀。

納稅籌劃論文一:
題目:企業重組業務的稅務風險控制及納稅籌劃
摘要:企業重組作為企業經營活動以外的法律結構重大改變, 在此過程中企業的稅務管理工作也會發生相應的改變, 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稅務風險, 本文就將對企業重組中的稅務風險控制予以深入的探索, 以期為企業重組中的稅務籌劃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據。
關鍵詞:企業重組業務; 稅務風險控制; 納稅籌劃;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化, 企業改革也逐漸進入到深水區。為了適應改革發展的具體需要, 財政部門及稅務總局聯合頒布了《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下文簡稱通知) , 該通知對企業重組過程中的稅務問題進行了詳盡的解說, 并為規范企業重組業務行為提供了標準性的紙質文件。該文件一經發出, 對企業重組過程中的納稅籌劃以及風險控制造成了非常大的影響, 企業重組作為一種非政策性的企業經營活動, 其主要體現在企業法律結構、經濟結構的轉變上, 不僅包括一般性的稅務處理工作, 還包括一些特殊性的稅務處理事務。在企業重組過程當中, 會給企業的稅務處理工作帶來一定的風險, 促使企業應在重組之前采取相應的稅務籌劃措施, 以此保障企業重組業務的順利進行。
一、企業重組業務中的稅務改變
企業在進入到重組程序之后, 企業的法律形式發生了改變, 會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等法人形式。在我國《公司法》當中, 公司注冊地向境外轉移也算是企業重組。在企業重組過程當中, 重組小組應該先對被重組單位的資產進行清算與重新分配, 并對新成立企業的股東投資予以重新計算。計算的基礎應依照當時的公允價值來進行。通過重組, 企業的法律形式發生了改變, 需要到相關的稅務部門進行變更登記。除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在重組之后, 被重組企業的相關稅務事項都應該由新企業來繼承。如果只是因為住所有變化的情況, 且符合我國優惠政策條件的情況可以排除。
重組活動發生之后, 企業的債務發生了相應的改變, 有一般性稅務工作上的改變, 也有特殊性稅務工作上的改變。在處理一般性稅務工作事項時, 清算組主要以非貨幣性的資產清算為主。而債券轉股則應該分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控資這兩項。通過清算債券, 來確定相關資產或者是相關債務清償的所得以及損失, 其他相關的所得稅事項應保持不變。而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主要內容為:對企業債務中應納稅所得額與企業全年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確認, 必須要在50%以上。因此, 在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當中, 財務人員應該對企業近五年度的稅務資料進行整理, 并計算出每個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股權發生了改變。企業進行重組之后, 會對其股權進行重新分配或者轉移。在進行一般性稅務處理工作時, 被收購方應該對自身的股權轉讓所獲取的收益以及相關損失予以確定, 股權的計稅基礎為公允價值, 其他相關稅務事項原則上則應該依據被收購企業的規則來處理。特殊性稅務處理則應該依據《公司法》的規定來進行, 收購企業收購的股權不得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 且交易支付的金額不得低于其他交易支付總額的85%。
如果在選擇的是合并重組的方式, 那么在一般性的稅務處理工作當中應該依照公允價值來計算被合并雙方的資產具體數額和負債金額。但是, 被合并企業產生的虧損不能實施轉接彌補。實施特殊性稅務處理時, 被合并企業取得的股權金額不得低于其他交易支付金額的85%, 但在同一控制條件下, 可不需要再進行對價支付, 只需要協商合并雙方都能夠接受的計稅基礎即可。
如果企業進行的是分立重組的方式, 企業在一般性稅務處理工作當中應該依照公允價值來計算資產轉讓產生的收益及損失。被分立之后, 被分立企業如果繼續存在, 那么其獲得的股東對價應該進行重新分配。如果被分立企業消滅, 那么被分立企業應該及時進行清算處理, 且企業虧損不能直接進行轉接彌補。在進行特殊性的稅務處理工作時, 參與合并的企業雙方不能隨意變更經營范圍, 并要求被分立企業股東的股權支付的金額必須要達到85%, 而已經被分立出去的資產的稅務事項則由分立企業繼續承擔, 且使用原被分立企業的計稅基礎。
二、企業重組中的稅務風險控制與稅務籌劃
由于企業在重組過程當中可能會發生稅收遞延或者免稅現象, 進而給企業的重組活動帶來風險。比如說, 在企業并購重組的過程當中, 企業如果沒有及時、完全的履行其該履行的納稅義務, 促使重組后的企業稅負增加, 且所需要承擔的法律風險上升。因此, 企業應該對企業重組過程中的可能存在的稅務風險予以重視, 積極開展相應的稅務風險防控工作。首先, 應該確保企業發生重組活動的目的的合理性。我國《公司法》對企業重組的規定并沒有強制性的規定, 促使企業進行重組活動的目的具有非常強的主觀性, 且稅務管理部門與企業之間對各種定義、含義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異, 就很有可能出現理解差異等問題。因此, 為了避免這種問題的存在, 保證企業重組活動的順利進行, 企業在報送重組文件時應謹慎闡明重組的商業目的。我國可以效仿發達國家的政策, 在企業重組之前事先取得稅務部門的認定, 以此降低重組過程中的稅務風險出現概率。其次, 在確定被收購企業股東的股權、資產分配比例時, 必須依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重組的對價支付方式予以合理匹配。依據我國稅務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重組企業依照特殊性規定來吹稅務工作時, 要求企業收購、合并的資產不得低于企業總資產的75%, 且股權支付的金額比例必須要達到交易全部金額的85%以上。接著, 清算小組還必須設立獨立的稅務管理機構, 對企業重組過程中的稅務風險進行合理的控制與防范, 且由專門的稅務管理機構和專業的稅務錄師事務所來負責稅務風險的評估。然后, 還應不斷規范稅務風險的評估流程, 對企業重組中的一般性稅務處理流程制定出明確的流程圖, 并不斷更新和完善企業重組稅務處理手冊, 以此對工作人員在進行重組稅務工作時形成有效的約束力。
同時, 企業應該在重組當中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工作, 首先對企業的稅務處理予以合理的判斷, 判斷企業的稅務處理是否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規定, 并對計稅基礎予以確定、選擇合適的資金支付方式。如果企業重組中發生了遞延所得稅的情況, 企業就應該依據《通知》的相關規定來進行納稅籌劃, 應在企業重組業務完成的當年, 在進行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及時向稅務主管部門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 進而避免產生財務損失及稅務風險。并對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進行合理的選擇, 對資產與債權、債務等實施打包轉讓, 依據根據《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的規定, 納稅人在進行資產重組時, 將通過合并、分立、出售和置換的方式將全部資產以及其他與之相關的債權、負債、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這些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之內, 稅務管理人員應該予以充分的重視。最后, 還需要對未分配的利潤和盈余公積予以科學的處理。
三、結束語
總之, 企業重組作為一種非正常性的企業經營活動, 其主要體現在法律結構與經濟結構的轉變之上, 其稅務處理包括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這兩種, 在此過程當中, 企業重組的財務人員應該依據相關規定對企業重組中的稅務活動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 以此降低重組當中的稅務風險。所以, 企業重組人員應該加強對企業重組業務中的稅務風險控制與納稅籌劃工作的研究力度, 采取合理合規的重組行為, 進而保障企業重組活動的順利開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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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籌劃論文二:
題目:建筑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探析
摘要:“營改增”即營業稅改增值稅, 是我國一項重要的財稅體制改革措施, 這一政策的出臺, 減少了重復納稅的環節。建筑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 稅收制度的改革, 為建筑企業帶來了更多的機遇, 同時也迎來了新的挑戰。因此, 探討建筑企業增值稅的籌劃問題是十分必要的。
關鍵詞:建筑企業,增值稅,籌劃,探討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 我國建筑業發展迅速, 管理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 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關鍵, 而稅收是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營改增背景下, 如何合理規劃, 減少稅務支出, 實現“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稅負只減不增, 進而減少企業在納稅方面的資金投入, 提高經濟效益是企業管理者需要思考的問題。因此, 增值稅籌劃的重要性更加凸顯, 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 分析增大稅收可能的因素, 采取有效策略, 減少稅負是值得探討的問題,F將自己在實際工作中的一些體會總結如下:
一、加強管理, 嚴格制度
由于以往的稅收中對增值稅業務涉及的不多, 因此在新的稅務政策下, 應加強對工作人員學習和培訓, 使他們更多的了解和分析新政策的條款, 規范稅務工作行為。建立完善的增值稅管理制度體系, 設置專門稅務管理部門和崗位, 并聘用專業的管理人才擔任稅務管理工作, 加強管理。合同是建筑企業納稅的重要依據之一, 嚴格合同管理制度, 正確認識合同管理與稅務之間的關系, 在簽訂合同前, 要認真、仔細的閱讀合同條款, 避免由于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給企業增加稅負。建立健全增值稅發票管理制度, 在不影響材料質量和成本的前提下, 選擇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材料商進行合作, 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核實, 以免收取了虛假發票, 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如材料商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爭取降低價格, 以確保企業利潤的最大化。發票的領取必須先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 審批后再領購, 并做好登記, 不得通過其他不正當途徑獲取增值稅發票。
二、變購買設備為租賃設備, 使企業利潤最大化
由于建筑企業施工周期長, 工序復雜, 因此所需的機械設備較多, 特別是一些大型的機械設備, 根據“增值稅”的相關政策, 通過銀行貸款購買機械設備, 利息部分不能進行進項抵扣, 但是機械設備屬于有形動產, 如果采取租賃, 則可抵扣17%, 相比之下, 大型機械設備采取租賃比貸款購買更劃算, 可以減少資金投入, 提高經濟效益。一些條件好的大型建筑企業, 還可以考慮組建自己的設備租賃公司, 既可以借助“營改增”政策, 利用租賃費可抵扣而貸款利息不可抵扣的優勢, 發展設備租賃業務, 使企業利潤最大化, 又能滿足企業內部各項目施工的需求和進項抵扣, 為企業的發展爭取了更大的利潤空間。
三、科學合理的選擇供貨渠道
原材料是建筑企業的物資基礎, 也是成本支出的主要環節。因此, 在原材料的選擇上, 一定要做好市場調查, 科學分析, 縝密思考, 比較供貨商的規模、資質、材料價格、稅負及原材料質量, 合理選擇出性價比高、能為企業提供更多現金凈流量和凈利潤空間的供貨渠道。通常情況下, 規模較小的供應商, 材料價格雖然較低, 但開不了專用發票, 可提供3%稅率的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這就會給建筑企業帶來一部分經濟損失, 一般的納稅人供貨商雖能開具規范的專用發票, 但材料價格會相對高, 因此, 在原材料的選擇渠道上應慎重考慮, 如果小規模供貨商能在價格上給予一定的優惠, 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 企業又能獲得更大的利潤空間, 選擇這種供貨渠道更劃算, 反過來, 如果小規模供應商的材料成本投入相對較高, 就選擇大規模的供應商進貨?傊, 以企業利益的最大化為原則。
四、重視投標報價環節, 合理報價
在營改增政策下, 如果企業仍保持原有的報價, 營業收入就會有大幅度下降。因此建筑企業更應重視投標環節, 高瞻遠矚, 保持樂觀的心態, 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經濟實力, 在允許的限度內適當的提高投標的價格, 為自己企業爭取更多的獲勝機會, 力爭競標成功。通過對報價形式的調整, 實現稅負的轉嫁, 越是在產業鏈中上游的企業轉嫁能力就越強, 所以建筑企業通過競標價能夠提升企業的競爭實力, 減少稅負支出, 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五、重視企業現金流的管理工作
資金是企業順利運營的重要保障, 在一些建筑企業中, 存在著工程款的回收不及時的現象, 有的拖欠幾個月甚至幾年, 影響企業資金流的運轉。在營改增條件下, 重視企業資金流的運轉更加必要, 合理規劃, 把人工成本和一些直接費用以及現場管理費等可以運用勞務外包的方式完成, 這樣既減少了企業的管理壓力, 又可以通過這樣的方式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 有效解決了增值稅抵扣問題, 提高了經濟效益。加強對稅務工作的監管力度, 嚴格增值稅會計核算管理, 根據增值稅政策內容及相關管理要求來核算企業各種稅務行為特別是增值稅行為, 做到賬目清晰, 有據可查, 保證企業的資金流暢通。
六、結束語
增值稅充分體現了公平負稅的原則, 促進了企業生產經營結構的合理化, 保障了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依法繳納增值稅是稅務體制改革的需要, 也是順應時代發展的必然選擇。本文通過加強管理, 嚴格制度、重視企業現金流的管理工作、科學合理的選擇供貨渠道、重視投標報價環節, 合理報價等分析了建筑企業如何合理籌劃繳納增值稅, 進而為企業節約資金, 提高經濟效益, 促進企業的穩定可持續發展。“營改增”稅收政策的有效實施, 任重而道遠, 需要我們常抓不懈, 讓我們齊心合力, 為我國經濟的蓬勃發展不懈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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