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壅 要] 《孟子》中提到的“罔民”概念,歷來訓釋不同、歧義頗多。隨著學界對“罔”字考據的深入和對戰國時期“民”群體研究視角的轉變,“罔民”應被重新定義為“罔然之民”。出土簡牘文獻中記錄了不少戰國時期“罔然之民”無視法律、作奸犯科的案例,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時民眾教化水平較低的社會風貌。對于少數“罔民”因罔然于法而最終陷于法網的現象,孟子認為不能完全歸咎于統治者及其制定的法律,社會個體也要知法守法。由此可見,孟子的“民本”思想并非單向地對君主提出以民為本的道德要求和施政規范,還強調在君臣上下的互動中,民眾同樣應注重自身素質的提高,避免成為“罔民”,社會上下同心同德才能實現儒家的政治愿景。
。坳P鍵詞] 孟子; 罔民; 民本
“罔民”是孟子在面見齊宣王,講述用德行治國理政的“王道”時提出的,他在與滕文公的談話中再次強調了這一觀點。“罔民”對后世產生了深遠影響并被廣泛應用,如《漢書》: “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于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1]漢代統治者以保全人民的身體為出發點,廢除了割除人體器官的肉刑。然而在量刑過程中,由于刪去了普通肉刑一等,髡鉗罪的下一等便是死刑大辟。這項措施的本義是不再摧殘百姓的身軀,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卻害死了本來罪不至死的犯肉刑者,因此班固認為其“失本惠矣”。又如《日知錄》: “武斷之豪,舞文之吏,主訟之師,皆得而訪察之。及乎濁亂之時,遂借此為罔民之事。
矯其敝者乃并訪察而停之,無異因噎而廢食矣。”[2]顧炎武論述巡按御史之職責,認為在污濁之世,巡按御史可以用職務便利行受賄等欺騙、陷害百姓的事情。
后世對“罔民”的解釋莫衷一是,主要有兩種說法: 一是采用《說文解字》的釋義,“罔,網或從亡”[3],“罔”
作動詞同“網”,意為張開、編織羅網陷害人民; 二是使動用法,理解成“使……無”,即“使民無產業”。根據孟子提出“罔民”理論的具體語境,上述兩種解釋似皆有邏輯不通之處,而“罔民”的真義又左右著對孟子民本思想的理解,因此需要進行更深入的考證。
一、“罔民”釋義考
《孟子·梁惠王上》云:無恒產而有恒心者,惟士為能。若民,則無恒產,因無恒心。茍無恒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及陷于罪,然后從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為也? 是故明君制民之產,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飽,兇年免于死亡。然后驅而之善,故民之從之也輕。[4]111
《孟子·滕文公上》云:民之為道也,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茍無恒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及陷乎罪,然后從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為也? 是故賢君必恭儉禮下,取于民有制。[4]254
趙岐《孟子注疏》云: “是由張羅罔以罔民者也。”[5]焦循總結前人觀點曰: “罔與網同……罔即罔羅之罔也。音義云: ‘罔民,張如字’。丁作‘司民’,不同。阮氏元?庇: ‘丁本作司,讀為伺’,司伺古通用。”[6]94
楊伯峻《孟子譯注》云: “罔,同網,作動詞,張網羅以捕捉之意,猶言‘陷害’。”[7]上述觀點認為“罔”是“網”的通假字,作動詞,即“張羅網”。如此理解,孟子便是在批評統治者沒有讓百姓擁有固定的產業,進而導致他們的善心淪喪,從而“放辟邪侈,無不為已”,最終觸犯由統治者制定的法律。
故“罔民”即統治階級用法律這一看不到的羅網來捕獲、坑害百姓。
俞樾持不同觀點。他引用《爾雅》并聯系《孟子》全文,認為: “章句曰是由張羅罔以罔民者也,樾謹按,趙氏以罔為羅罔之罔,非經意也!稜栄·釋言》‘罔,無也。’此罔字當訓為無。上文言無恒產而有恒心者,惟士為能。然則無恒產而不陷于罪,得免于刑者惟士而已,民則皆不免矣。故曰是罔民也,尤言是無民也。”[8]俞樾的觀點可概括為: “罔民”即“無民”; “罔”作動詞,意為“使……無”,使民無之。
按照前賢的注解,孟子的出發點是將統治者和被統治者放在截然對立的立場上。誠然,春秋戰國時期各國的嚴刑峻法是客觀存在的,但即使是以嚴酷著稱的商鞅都認為法律的真正作用是“以刑去刑”,“行罰,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9]以重刑使百姓心生畏懼而不敢觸犯,而非君主故意羅織罪名,以本國法律陷害和摧殘人民,使他們失去產業、流離失所。再結合當時的社會形勢,可以看出君主“罔民”的說法有明顯的紕漏。
第一,經過了春秋時代長期的醞釀和經營,作為大國之間軍事緩沖地帶的小諸侯國逐漸被蠶食或消滅。
及至戰國,各大國邊境相接,短兵相見,寸土必爭。為了給予對手更大的打擊,殘酷的兼并戰爭在各大諸侯的主導下如火如荼地展開。這一系列戰爭的目的可概括為兩點: 一是侵占敵國國土,擴大自己的勢力范圍; 二是消滅敵國有生力量即勞動力,進而削弱其戰斗力、生產力。二者之中最為關鍵的因素當屬勞動力,一國的生產、兵源、財政等各方面皆有賴于此。因此,各國君主開始感慨國民數量的不足,如梁惠王曾有這樣的憂慮:
“察鄰國之政,無如寡人之用心者。鄰國之民不加少,寡人之民不加多,何也?”[4]203 故在當時人口對時局如此重要的背景下,君主當不會故意羅織罪名陷害本國底層民眾,他們的離散逃亡不是統治階級想看到的。
第二,“民”的概念模棱兩可,且范圍極大,魚龍混雜。孟子口中的“民”指的是整個被統治階層還是指戰國特殊的自由民,尚無定論。據學者考證,“民”的含義以戰國為分野,前后差異較大。戰國以前的“民”多為奴隸,凡多少有些政治權利或資產的“國人”,多和貴族有或近或遠的血緣關系; 戰國以后,由于新興地主的興起和舊貴族的沒落,由他們組成的自由民統稱為“民”,次一等人被稱為“氓”或“野人”。[10]若嚴格按照這種區分,擁有一定政治經濟地位的“民”是各國的統治基礎,其心之向背決定著該國統治能否穩固,君主有意害“民”無異于自毀長城。
第三,法律作為極其重要的治國手段,起著維護統治、維持社會穩定的重要作用,歷來深受重視。戰國時期,各國經過封建改革,陸續頒布、施行成文法,其條款皆為明文規定,由被統治者共同遵守,本無異議。民之所以受刑,皆因作奸犯科,只是古代司法體系尚不完善,在量刑方面可能過于嚴重,亦可能引起冤假錯案,故而引起民憤。如果按照“網羅”的意思詮釋“罔”,那么“罔民”就是一種統治者以法律為網、陷害摧殘百姓的行徑,這會導致人民不能擁有“恒產”而“日遷于惡”,最終犯罪受刑。這種解釋將統治者與被統治者放在截然對立的立場上,對犯罪行為出現的原因追溯太遠,且放大了戰國時期法律的剝削壓榨屬性。以“罔民”為宗旨的法律若果真在某國推行,也終將不會被大多數百姓認同而喪失公信力,更會造成百姓的大量逃亡甚至反叛。
因此,“網羅”說難以自洽。
于情于理,統治者都不具備陷害民眾的動機。此外,孟子在論述“罔民”時強調“恒產”與“恒心”的辯證關系,即民眾在擁有屬于自己的“恒產”后就可以擁有“恒心”,從而使得社會更加穩定、風俗更加純良,但這只是一種理想化模式,實際上不合邏輯。在儒家觀念中,為政應“刑政相參”,即德治法治并舉; 最高境界是“以德教民,以禮齊之”,即去除刑罰,德禮結合。一旦在賢明統治者的引導下達到人人豐衣足食、崇尚德禮的理想境界,百姓內心自然就不再有非分之想,自然不會有違法犯罪的情況出現。這種理論將希望完全寄托給一位“圣主”,若無此領袖,則一切無從談起。而從生產力角度看,即使物質生活有所改善,也不能保證民眾在社會生活中做到知法守法,現實與理想中的“大同社會”仍有很大差距。綜上,“罔民”的內涵需要被重新審視,以更加契合孟子民本思想的實際,而問題的核心在于“罔”字的解釋。
二、“罔民”新探
除上述引文外,“罔”字在《孟子》一書中還有另外三次使用。如《孟子·公孫丑章句下》:古之為市也,以其所有易其所無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賤丈夫焉,必求龍斷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為賤,故從而征之。征商,自此賤丈夫始矣。[4]251
朱熹注: “罔謂罔羅取之也。”[4]251
焦循注: “是罔市利為罔羅而取利也。”[6]302
二者皆認為此處之“罔”為網羅之意!睹献·萬章章句上》:昔者有饋生魚于鄭子產,子產使校人畜之池。校人烹之,反命曰: “始舍之圉圉焉,少則洋洋焉,攸然而逝。”子產曰: “得其所哉! 得其所哉! ”校人出,曰: “孰謂子產智? 予既烹而食之,曰: 得其所哉? 得其所哉。”
故君子可欺以其方,難罔以非其道。彼以愛兄之道來,故誠信而喜之,奚偽焉?[4]309
朱熹注: “罔,蒙蔽也。欺以其方,為誑之以理之所有。罔以非其道,謂昧之以理之所無。”[4]310
《孟子·萬章章句下》:萬章曰: “今有御人于國門之外者,其交也以道,其饋也以禮,斯可受御與?”曰: “不可?嫡a曰: ‘殺越人于貨,閔不畏死,凡民罔不譈。’是不待教而誅者也。殷受夏,周受殷,所不辭也。于今為烈,如之何其受之?”[4]324
朱熹注: “譈,怨也。言殺人而顛越之,因取其貨,閔然不知畏死,凡民無不怨之。孟子言此乃不待教戒而當即誅者也。如何可受之乎?”[4]324
焦循注: “越,于……殺于人,取于貨,閔然不知畏死者。譈,殺也。凡民無不得殺之者也。若此之惡,不待君之教命,遭人則討之。”[6]698
二者說法近似俞樾,認為“罔”即“無、沒有”。顯然,以上三處用法不盡相同,難以借鑒。
值得注意的是,“罔”在先秦文獻中亦作形容詞理解,意為“罔然”“昏昧”等。如《論語·為政》: “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4]57
朱熹注: “不求諸心,故昬而無得。不習其事,故危而不安。”[4]57
《論語注疏》: “包曰: ‘學不尋思其義,則罔然無所得。’不學而思,終卒不得,徒使人精神疲殆……此章言教學法也。‘學而不思則罔’者,言為學之法,既從師學,則自思其馀蘊,若雖從師學,而不尋思其義,則罔然無所得也。”[11]依此解,孟子的本意是在責備少數知識水平低下且不懂法律的“罔然之民”,同時諷諫國君要加強對人民的教育和引導,即鞭策國君成為“仁人”,因為若有“仁人在位”,則“罔民不可為”。孟子的“民本”思想也因此更加鮮活飽滿———他并非“唯民”,不是無理由、無條件地為底層人民游列國、謀福祉,而是持批判的眼光,看到了這個龐大復雜的階層自身存在的問題,即“罔民”群體。“罔”作形容詞,即罔然; “罔民”指少數罔然( 沒有知識) 的民眾,出于對法律認知的缺失,不知規避而犯法。相比之下,“士”是春秋戰國時期知識文化水平較高的階層,他們接受過一定的教育,懂得法律、敬畏法律而不去觸犯,孟子認為他們能夠做到“無恒產而有恒心”,因此少有“罔士”的出現。如此一來,聯系戰國形勢及孟子語境,整句話順理成章。這一觀點可以在其他篇章中得到佐證。如《孟子·滕文公章句上》:陳相見孟子,道許行之言曰: “滕君,則誠賢君也; 雖然,未聞道也。賢者與民并耕而食,饔飧而治。今也滕有倉稟府庫,則是厲民而以自養也,惡得賢?”孟子曰: “許子必種粟而后食乎?”曰: “然。”“許子必織布而后衣乎?”曰: “否,許子衣褐。”“許子冠乎?”曰: “冠。”曰: “奚冠?”曰: “冠素。”曰: “自織之與?”曰: “否,以粟易之。”曰: “許子奚為不自織?”曰: “害于耕。”曰: “許子以釜甑爨,以鐵耕乎?”曰: “然。”“自為之與?”曰: “否,以票易之。”“以票易械器者,不為厲陶冶; 陶冶亦以其械器易粟者,豈為厲農夫哉? 且許子何不為陶冶,舍皆取諸其宮中而用之? 何為紛紛然與百工交易? 何許子之不憚煩?”曰: “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為也。”“然則治天下獨可耕且為與? 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且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為備,如必自為而后用之,是率天下而路也。故曰: 或勞心,或勞力; 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于人; 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 天下之通義也。”[4]261-262
不難看出,孟子肯定合理的社會分工,并未不辨是非地站在維護“民”的立場上。他保持著十分清醒的認識,認為社會若要有序運行,僅勸諫和約束統治階級是遠遠不夠的。故他對包括底層人民在內的社會各階層都提出了要求: 只有各司其職,才能長治久安。君主應以身作則,施仁政、布教化; 民眾應知法守法,提升自己的知識和道德水平,避免成為“罔民”。
三、孟子民本思想再審視
在傳統的思維模式和話語體系中,孟子始終站在廣大人民的立場上,奔走于“方務于合縱連橫,以攻伐為賢”[12]2847 的戰國諸侯間,不計個人功名利祿,勸諫各國君主施行仁政、重視民生。史書記載,孟子“道既通,游事齊宣王,宣王不能用。適梁,梁惠王不果所言,則見以為迂遠而闊于事情……孟軻乃述唐、虞、三代之德,是以所如者不合”[12]2847。司馬遷稱贊道: “孟軻困于齊梁……梁惠王謀欲攻趙,孟軻稱大王去邠,此豈有意阿世俗茍合而已哉! ”[12]2849-2850
一個知不可為而為之的圣人形象躍然紙上,孟子的政治思想也被后世儒者以“民本”“仁政”等關鍵詞加以概括。
在兵荒馬亂、戰火頻仍的戰國時代,孟子能夠提出“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4]375的理念,確實難能可貴。隨著時間推移,儒家學說逐漸成為顯學,孟子的地位亦被不斷抬高。民本思想在后世治國理政的實踐中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緩和階級矛盾的作用,因此被歷代政治家們奉若圭臬。近代以來,由于西方民主思想的涌入,不少學者嘗試在自己的著作中將這套理論搬出來,以證明中國早已出現民主思潮。時至今日,學界仍高度推崇民本思想,如王保國先生認為,“在民本思想發展史上,如此明確地將民眾的地位定格在君主之上,這是從來沒有過的。‘民貴君輕’的提出,無疑將傳統民本思想推向了新的高度。而這一高度,不僅前無古人,而且在其后兩千余年的封建社會里也很少有人刷新。”[13]然而隨著研究視角的轉變,“民本”與“民主”這一近代興起的政治概念被更加明確地區別開來。馬作武、柯衛認為,人們首先會有一種特殊的歷史情結,即給某些現代概念尋找中國“古已有之”的證據,且不自覺地同西方比較; 其次便是沒有宏觀地考察民本思想在孟子思想體系中的定位,斷章取義。[14]此外,有關戰國時期“民”這一社會群體的研究也在逐步開展,如童書業在《先秦七子思想研究》中談到孟子所說的“民”并非現代意義上的人民群眾,而是由沒落貴族、新型地主等群體組成的自由民群體。[15]楊東更是提出了孟子的民本思想不成立的觀點,他認為在孟子的政治理論中,“民”僅僅是君主為政的資本,而非立國的目的,更不是君主應該侍奉的對象。[16]凡此種種,爭議頗多,孟子的民本思想正在被學界以批判的眼光審視。雖然盲目信奉不可取,但完全推翻未免矯枉過正。“民”的概念在長期歷史發展中被不斷賦予不同的內涵,具有模糊性和復雜性,因此是方家爭論的焦點。綜觀《孟子》一書,筆者認為孟子奉行的民本思想無疑是站在當時廣大人民群眾的立場上的,卻也承認部分民眾在社會失序問題中的責任。通過對孟子提出的“罔民”概念的考察,可以看出孟子秉持的是一種辯證的民本思想,即不“唯民”。在君民之間的上下互動中,出現作奸犯科之事并不完全是君主的問題,民眾也有因不知法而犯法的過錯。
由于人君之位萬眾矚目,古往今來無數士大夫都致力于監督和制約君權,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存于青史。
但對于“罔民”問題,歷代思想家多標榜“為民”的人設,故總是將批判的矛頭指向君主; 人民階層作為被統治者,屬于弱勢群體,且具有龐大性和復雜性,批判時難以把握,不是一概而論便是以偏概全,因此往往被刻意忽視和繞過。
在一些新出簡牘文獻中,有不少涉及戰國時期的“罔民”罔顧法律、燒殺搶掠而最終陷于法律的案例。如《張家山漢簡》中的“孔刺女子婢冣里”案:六月癸卯,典贏告曰: 不智( 知) 何人刺女子婢冣里中,奪錢,不智( 知) 之所。即令獄史順、去疢、忠文、固追求賊。婢曰: 但( 撣) 錢千二百,操簦,道市歸。到巷中,或道后類塹( 暫) 軵婢,僨,有頃乃起,錢已亡,不智( 知) 何人、之所。其軵婢疾,類男子。呼盜,女子齔出,謂婢北( 背) 有笄刀,乃自智( 知) 傷。[17]秦王政六年( 公元前 241 年) 六月癸卯,某里發生了一起傷人劫財事件。犯罪者孔“貧急毋作業,恒游旗下”,是個游手好閑的無業游民。經審訊,他交代了作案經過: “數見賈人券,言雅欲剽盜,詳( 佯) 為券,操,視可盜,盜置券其旁,令吏求賈市者,毋言孔。見一女子操簦但( 撣) 錢,其時吏悉令黔首之田救螽,邑中少人,孔自以為利,足刺殺女子奪錢。即從到巷中,左右瞻毋人,以刀刺奪錢去走。”為了“臧( 贓) 千二百錢”的財物,他無視嚴苛的秦法。官府的最終判決為“已論,孔完為城旦”。值得注意的是,在孔作案的過程中,“端為券,賊刺人,盜奪錢,置券其旁,令吏毋智( 知) ,未嘗有”,設置虛假的線索干擾官府執法破案,致使“黔首畏害之,出入不敢,若思( 斯) 甚大害也”。鄉里人心惶惶,偵查過程一波三折。“順等求弗得,乃令舉閭代。毋徵物,舉閭以智訮( 研) 诇求得。”在獄史舉閭的不懈努力之下,犯罪者孔最終落入法網。
此外,《岳麓書院藏秦簡》中的“盜殺安、宜等案”的主犯更是亡命之徒:六年十一月己未,私屬喜曰: 【……】人妾宜、士五( 伍) 安【……】●即令獄史彭沮﹂、衷往診: 安、宜及不智( 知) 可( 何) 一女子死( 屍) 皆在內中,頭頸有伐刑痏。不智( 知) 殺者赤帬( 裙) 襦,類城旦衣。[18]秦王政六年十一月( 朔日為庚戌,乙未為十日) ,某地發現一無名女尸倒在臥室,脖子上有被刀砍傷的痕跡。
辦案獄史經勘察,逐漸鎖定了犯罪嫌疑人魏山。一番審訊后,嫌疑人交代: “伐刑殺安等,置赤衣死( 屍) 所,盜取衣器,去買( 賣) 行道者所。以錢買布補【袍】有母、妻、子,在魏山( 魏) 。即買大刀,欲復以盜殺人,得錢材( 財) 以為用,亡之魏山( 魏) 。未蝕( 蝕) 而得。”他因財殺人繼而企圖逃往魏國,但未遂落網。該事件犯罪者手段殘忍、社會影響十分惡劣。官府公文記載,“魏山,晉人,材犺( 伉) 。端買城旦赤衣,以盜殺人。巳( 已) 殺,置死( 屍) 所,以臞( 虞?) 令吏【弗】得﹂。一人殺三人田壄( 野) ,去居邑中市客舍,甚悍,非恒人殹( 也) 。有( 又) 買大刀,欲復( ?) 盜殺人,【以】亡之魏山( 魏) 。民大害殹( 也) ”,因此,“巳( 已) 論磔魏山”,最終判處犯罪嫌疑人極刑。
類似案例在岳麓秦簡《為獄等狀四種》和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比比皆是。根據案情分析,執法者并非有意坑害百姓,而是部分百姓以身試法受到應有的制裁。顯然,在孟子生活的年代,“罔民”是最難解決的社會問題之一: 若以教育引導的方式,則會付出極大的時間和物質成本,非經年累月不可教化,在重視效率的戰國亂世更加難以實踐; 若放任不管,則必然成為社會中的不穩定因素,威脅社會的正常運轉。孟子注意到了這一現象的危害,并提出了自己的解決理論: “仁人在位”是前提條件; 行仁政的統治者應著力于解決“罔民”的溫飽問題,使其有“恒產”; 后“驅而之善”,敦促百姓學習法律等其他領域的知識,使其避免“及陷于罪,然后從而刑之”的境遇。因此若要實現儒家君賢民淳的政治愿景,需要社會各階層與個體的共同努力。
四、余論
對“罔民”的重新解釋,有助于我們批判地審視孟子的思想,即孟子的政治理論并非空想。在勸誡君主踐行民本思想的前提下,他也注意到了民階層內部的“罔民”問題,F實證明,僅僅依靠賢明的君主不足以實現理想社會,但凡在執行環節中出現民智脫節的“罔民”現象,則一些政策將淪為空中樓閣,無法付諸實踐!洞髮W》云: “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一是皆以修身為本。其本亂而末治者否矣,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4]4
由此可見,先賢并非只著重于上層設計,還對“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的社會所有個體都提出了以修身為本的道德修養要求。統治者奉“民本”、行“仁政”固然重要,但要規避“罔民”問題,更重要的是從每個社會個體做起。
將目光轉移到今天,我們的法制化進程取得了豐碩成果,維護著社會穩定和繁榮。不論是法律條文還是司法量刑都已較為完善,但少數無視法律或缺少法律知識的“罔民”仍在不斷攪動著社會的神經,千奇百怪的犯罪事件層出不窮。相比于遙遠的戰國時代,我們不會再歸咎于立法者“編織羅網以陷民”,反而深感現行法律仍有些許漏洞和缺失,導致那些“罔民”僥幸逃過制裁,這得益于國民知識道德水平的全面提升。因此,孟子的“罔民”理論對著力建設法治社會的當代中國仍有相當重要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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